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沿近海漁船之漁業人裝設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及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特訂
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領有漁業執照或經核准建造新船。
(二) AIS或VMS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
日期間內購買。
(三) AIS或VMS符合下列規格:
1、AIS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範
之A級或B級AIS。A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認證,
B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或IEC 62287-2規範認證;且
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燒錄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2、VMS廠牌型號應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
導辦法規定。
三、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台AIS或VMS之費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依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應裝設VMS之
漁船,得申請補助裝設AIS及VMS各一台,每台最高補助二萬元。
四、一百零八年度補助以總經費二千萬元為限。申請補助之漁船依下列順位
排定優先順序,同款次之順序依檢附完整文件送達本會漁業署之日期先後決
定;倘申請補助案件總經費逾二千萬元時,由達二千萬元當日之申請案件中
抽籤決定:
(一) 第一順位:依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且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
(二) 第二順位:原裝設VMS受到千禧蟲影響,VMS無法正常運作之沿近海漁
船。
(三) 第三順位:其他未裝設AIS或VMS之沿近海漁船。
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區漁會應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前轉送本會漁業
署申請補助,經本會核定後,一次撥付區漁會,再由區漁會一次撥付給漁業
人:
(一) AIS或VMS之發票正本。
(二) AIS或VMS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AIS或VMS主機照片一張。
(四) 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
(五) 經本會漁業署或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確認AIS或VMS有開機
正常回報訊號之證明文件。
(六) 屬第一順位漁船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之
申請書影本。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曾獲政府補助裝設VMS。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或未經核准建造新船。
(三) 裝設之AIS或VM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 未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七、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