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核發輸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稻米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 稻穀:CCC Code:1006.10.00.00-0。
(二) 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 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
0-7。
(四) 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 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
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並
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 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
出口證明文件。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
,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經審核
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並應另檢具相關文
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2.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
明文件。
3.品種特性說明書。
4.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
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 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三) 進口稻米作為樣品米、參展或祭祀用等非商業性輸入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流向。
六、業者單次進口稻米數量達十公噸以上者,應於通關後二週內,依進口
報單每批取樣約一千公克,並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
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未提供樣品者,本會農糧署將派員抽查。
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樣品時,應敘明報單號碼、進口商名稱、進口國
別、進口日期、進口米種類、總數量等資訊。
七、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
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
素,作為准駁依據。
八、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十個工作
日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三十日。
九、本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進口同意文件
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