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四點及其附件「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詳見附件「1081005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