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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執行阿里山林業鐵路及鐵路周邊文化資產之永
續發展,結合林業文化及自然保育,發展優質生態旅遊體驗,特設阿里山
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
    及活用。
二、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三、阿里山林業鐵路國內外觀光事務之規劃、輔導、宣傳、行銷及推動。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其沿線各車站相關設施設備
    之管理及維護。
六、阿里山林業鐵路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與有關營業設施之擬議、
    設計、調查及執行。
七、阿里山林業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與有關運輸設
    備、保安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八、阿里山林業鐵路橋梁、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等管理之擬議、設計
    及執行。
九、阿里山林業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畫、車輛設備、電訊、照明、
    號誌、電力、電務設施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成
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