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十八項及其附件「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 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詳見附件「1080712 檢疫規定全文」及各該「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