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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全民參與,推動農村生產
    面、生活面、生態面及夥伴關係之公私合作及創新理念,落實農業及
    農村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下列
    類型:
  (一)改善農業競爭力軸線:以知識轉移與促進創新措施,來提升農業相
      關產業的市場競爭力,亦即開發優質與高附加價值的農產品,以滿
      足消費者及民眾多樣化需求,本軸線著重經營環境與人力資本的投
      資,以強化產品競爭力,強調知識移轉、創新、農業現代化及產品
      品質提升、農業部門世代交替等發展議題。
  (二)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軸線:著重在地方生活品質及人力資本
      的發展,從改善農村經濟的成長條件出發,創造農村地區的所有產
      業部門的就業機會,促進農村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強調農村人力的
      能力營造、技能取得與地方發展策略規劃能力等重點,根據農村婦
      女、農村青年及老年農民的需求,提供教育訓練、資訊服務、企業
      經營之鼓勵措施,以提高農村對未來世代之吸引力。
  (三)改善農村環境與空間軸線:保護農村的自然資源與景觀,為農村發
      展支持措施。施政重點為整合及發展環境計畫及土地管理措施,期
      能透過農村經濟活動與地區凝聚力的空間分布,產生正面之發展效
      益影響。
  (四)就業與多樣性的地方能力營造軸線:在整合前述經濟(生產)、生
      活品質(生活)及環境(生態)三施政軸線,亦即以地方能力營造
      作為農村發展的基礎。藉由導入創新的農村治理模式,提倡引導型
      的地方發展策略,以在地的需求與優勢作為發展規劃之基礎,鼓勵
      地方的自主性提案,由下而上的驅動農村地區內發性發展的機制,
      其次透過地方治理的改善,來達成確保地方文化與重要農業遺產,
      提高環境警醒性,投資與推廣地方產業、發展農村旅遊、維護再生
      資源與開發再生能源等。研提計畫應以地區為基礎的發展策略、建
      立公私夥伴關係、由下而上籌組在地行動團體、跨部門之行動計畫
      、創新取向的思維、合作計畫的實施和地方夥伴的網絡化等為計畫
      執行策略。
  非屬前項軸線計畫者,經本會審查確具創新、整合及實驗性價值,得
    經本會同意後,納入本計畫。


三、下列單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第一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內大專院校。
  (二)第二類: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農民團體。
  (三)第三類:公司、其他營利團體。


四、申請補助應於執行前三個月分下列二階段向本會提出:
  (一)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
  (二)第二階段細部計畫。
  為因應重大政策或支應行政院對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之應變需求者,
    得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五、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之補助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細部計
    畫之審查。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計畫構想書:採簡報審查方式,必要時,本會得邀請專家學
    者協助審查。
(二)第二階段細部計畫:採書面審查、現場審查或簡報審查方式。


六、補助計畫各階段之提案計畫書格式、審查會議流程、審查項目及評分
    基準,另依本計畫推動作業手冊定之。


七、申請單位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八、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單位。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函復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及建議事項修正計畫,同步修正農再基金系統之計畫內容,
    並將修正細部計畫函送本會核定。


九、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一)計畫應符合農村產銷結構升級、生態及友善環境、生活品質提升和
      夥伴關係之永續農村核心價值。
  (二)計畫應具創新性、策略性及示範性,並依據各計畫軸線類型、補助
      期程及經費上限辦理。
  (三)第二類受補助單位之幹部及會員,不得自補助款中支領工資。
  (四)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配合款。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第一類
      及第二類受補助單位得不編列配合款。
  (五)第三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十、各軸線依下列補助年限,每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一)改善農業競爭力軸線:二年。
  (二)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軸線:三年。
  (三)改善農村環境與空間軸線:三年。
  (四)就業與多樣性的地方能力營造軸線:二年。
  屬第二點第二項及跨軸線計畫時,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年限及
    金額之限制。


十一、第三類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年度結束後隔年起五年內,每年依該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提撥農
      村再生基金專戶,分年提撥之累計總額以所受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
      為上限,提撥期間內應接受本會查核。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時填報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三)參與本會相關成果發表會及其他政策宣導活動。
    (四)協助本會各項產業輔導相關工作之推廣與經驗交流。
    (五)基於農村發展所需之知識分享及研習等相關活動。


十三、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管考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經費撥付明細表規定,分次申請
        撥付。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編列及執行應確實依據本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
        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
        提與管理手冊」研提計畫等規定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計畫進度與品質。受補
        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1、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情節重大,且未申請計畫展延
          者,受補助單位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說明。
      2、推動成效不佳且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3、執行計畫有重大違失。
      4、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或依規定應配合本會
          辦理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5、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
      6、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7、辦理核銷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8、因執行本計畫或其他事由所致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
          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
      9、切結不實。
    10、刻意規避提撥收益之規定,經查證屬實。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訂定補助計畫之期末檢討、考評及成果驗收方式
      ,於計畫期末截止日前擇期辦理,並將考評結果以及期末驗收之成
      果書面報告或其他相關記錄資料一份,送交本會。必要時,本會得
      現場查訪或要求受補助單位進行期末簡報,據以做為計畫結案及評
      估次年計畫審查之重要參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