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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舍
    )管理,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係指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本會編制內人員任本職期間,除有第四點第一項不得借用情形外,因
    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須於任所居住者得申請借用宿舍。


四、本會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
    、苗栗縣、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有自有住宅、設有戶籍或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
    、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遷出及辦理歸還手續: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任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
    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簽陳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借用宿舍
    。
    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
    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專案簽陳主任委員(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借用宿舍。


五、申請借用宿舍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借用人應先填具本會宿舍借用申請單(附件二)及本會借用宿舍積
      點表(附件三),送人事室及秘書室審查核定積點,依序列入本會
      宿舍申請登記冊(附件四)。供借用宿舍不足時,以積點多寡決定
      借用順序;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主任委員(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由秘書室本會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五)
      ,通知借用人;宿舍區位及房間擇定,由秘書室統籌分配,借用人
      不得指定。
(三)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洽秘書室簽訂本會宿舍借用契約
      (附件六)、辦理公證等手續並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
      擔;除有特殊原因經核准延期者外,未依限遷入者,視為放棄,且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借用。
(四)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借用期間、借用人應
      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


六、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領有主管加給者20點、未領有主管加給者10點。
(二)職等:簡任職員20點、薦任職員15點、委任職員10點、工員(含技
      工、工友、駕駛)5點。
(三)戶籍:設於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
      50點;設於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嘉義市者30點;設
      於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者10點。
(四)考績(成):最近5年考績(成),甲等每次2點,乙等每次1點,
      丙等不計點;另予考績(成)減半計點。


七、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五年為限,屆期重新申請借用。


八、宿舍管理費依中央各機關學校收取宿舍管理費之收費基準按月計收(
    收費基準如附件七)。
    前項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自公證之日起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其
    不足一個月者按天數比例計算


九、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衍生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
    前項費用應由借用人二人以上共同負擔者,由借用人自行協議負擔比
    例;未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要點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


十一、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借用人遷
      出並交還宿舍: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會須收回時。


十二、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經本會查明借用人有
      違反本點規定,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要求遷出並交還宿舍,
      且不得再申請借用。


十三、未依第十點、第十一點及前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
      會宿舍借用契約內容辦理強制執行,並得停止供應水電瓦斯;其為
      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前項所定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十四、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本會得視經費狀況酌予供借,借用人不
      得指定添置,並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借用人應填具本會設備家具(物品、財產)借用申請單(附件八)
      ,簽會秘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
      借用人簽收。


十五、借用人應於遷出宿舍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室,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按市價賠償;
      自點交之日起,應停止扣繳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


十六、秘書室對宿舍使用情形或提供之設備、家具,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檢
      查,每年應辦理二次以上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借用人應配合檢查
      或查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居住事實查考發現有未符合規定者,將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宿舍
      。


十七、宿舍之修繕:
(一)借用人如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本會宿舍修繕申請單(
      附件九)簽會秘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
      辦理;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機關預算定之。
(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本會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附件
      十),簽會秘書室、會計室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辦
      理;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歸本會所有,借用人
      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十八、本會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其清潔事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宿舍之
      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十九、本會宿舍公約(附件十一),應懸掛或張貼宿舍之明顯處所,供借
      用人共同遵守。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