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
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
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所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
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土地,不予納入補貼。
三、補貼之申請人,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
(一) 農民。
(二) 農業企業機構。
(三)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畜牧場。但學校、公營機關(
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貼。
四、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
(一)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轉型期)所載有效
期間,最長補貼三年,補貼基準如下:
1.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
2.收益減損補貼: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
頃五萬元。
(二) 有機驗證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年。
(三) 登錄友善耕作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
年。
(四) 有機集團栽培獎勵: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
期土地,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獎勵期間三年。但公設有機
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
符合下列各款設立條件者,有機集團栽培區召集人得檢附鄉(
鎮、市)有機集團栽培區規劃書(附件一)、有機集團栽培區農民
名冊(附件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成立有機集團栽培區,經初審所附資料有錯誤
或缺漏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補正,初審通過
後,應提報本會農糧署審核,審查通過時,其結果由本會農糧署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 驗證土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
(二) 土地如屬承租者,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
(三) 驗證土地須符合二位以上之農民共同生產經營之事實。
(四) 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
五、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三)及檢
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
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國民身分證、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
用同意書等影本。
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
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
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影本,或經本會農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
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
4.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 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
後,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按申請人檢附前款第三目所定文件所載
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
及抽查。
(三) 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由農
糧署駁回其申請。分署並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繕造申領清冊(
附件四)。
(四) 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
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
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
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
多抽查二十件。
(五) 分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
規定部分核定申領清冊,函送本會農糧署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
(六) 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
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
查結果續辦補貼作業。
六、計算補貼金額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文件所載土地面積扣除土地內建築物、水泥
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計算。
(二) 補貼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三) 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
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計
算補貼金額。
(四)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以補貼基準較低之作物
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收益減損補貼。
(五)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補貼基
準及補貼期限予以補貼。
(六) 依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土地,其於該項
補貼期滿後,不得再申領登錄友善耕作土地補貼。
七、申請人或其申請補貼之土地,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辦理補貼年
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一) 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致驗證資格中斷達三
十日。
(二) 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含轉
型期)驗證有案。
(三) 經驗證機構暫時中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於申請補貼屆期前仍
未恢復驗證資格。但暫時中止驗證原因未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
管理法規定,且未受行政裁罰處分者,當年度仍予補貼。
(四) 申請人主動退出或經友善耕作團體取消登錄資格有案。
(五) 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
(六) 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會農糧署廢止時,其獎勵金一萬元停止補貼。
八、同一土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最長補貼期間為六年。補貼期
滿該土地不得再請領本要點所定各種補貼。
九、申請人或補貼土地經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補貼款者,本會農糧署
得由其翌年補貼款扣抵。倘翌年補貼款不足以扣抵或無補貼款可扣抵
者,本會農糧署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會得視政策調整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基準或停止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