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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農防字第一○七一四七二九二三號公告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金門地區良金實業有限公司、高坑有限公司、老農莊食品有限公司、
  喬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洪師父金饌股份有限公司、一來順貢糖與金
  佳旺食品有限公司七家業者,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以前生產之豬肉乾
  及豬肉鬆產品,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法規內容: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
     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
     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農防字第一○七一四七二九二三號公告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金門地區良金實業有限公司、高坑有限公司、老農莊食品有限公司、
  喬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洪師父金饌股份有限公司、一來順貢糖與金
  佳旺食品有限公司七家業者,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以前生產之豬肉乾
  及豬肉鬆產品,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