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依肥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
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其他肥料類,共八類,各
類之品目及規格規定如附件。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
項目。
三、肥料主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數值,以包含水分
含量之全量計算(濕基計)。其中固態有機質肥料類除限制事項之水
分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分之乾重計算(乾基計)。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一)主成分及有害成分表示法:氮以元素氮(N) ,磷以磷酐(P2O5)
,鉀以氧化鉀(K2O) ,鈣以氧化鈣(CaO) ,鎂以氧化鎂(MgO
),矽以氧化矽(SiO2),砷(As)、硼(B) 、鎘(Cd)、氯(
Cl)、鈷(Co)、鉻(Cr)、銅(Cu)、鐵(Fe)、汞(Hg)、錳
(Mn)、鉬(Mo)、鈉(Na)、鎳(Ni)、鉛(Pb)、硫(S) 、
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表示之;鹼度以氧化鈣(CaO) 計
。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 表示,氮、磷酐、氧化鉀、氧
化鈣、氧化鎂、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量之有效
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硫、鐵、錳、銅、鋅及
硼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鉬及鈷含
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以毫
克/公斤(mg/kg) 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
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鉻、銅、鉛、鈦及鋅含量之有效數
為整數值;亞硝酸(HNO2)、氨基磺酸(NH2SO3H) 、游離硫酸(
H2SO4) 、硫氰酸(HSCN)、二縮態氮(biuret-N)、亞硫酸(
H2SO3) 及雙氰胺態氮〔CNNH2)2-N〕以重量百分率(w/w) 表示
,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
定。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
辦理登記並標示之:
(一)腐植酸含量達 5.0 %以上。
(二)鹼度達 10.0 %以上。
(三)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尿素態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檬
酸溶性磷酐、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
酸溶性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氧化矽,其中任一含量達 0
.5 %以上。
(四)鐵含量達 0.10 %以上。
(五)錳含量達 0.05 %以上。
(六)硼含量達 0.01 %以上。
(七)鉬含量達 0.001 %以上。
(八)鈷含量達 0.001 %以上。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六、肥料登記含硼、銅、鋅、鉬、鈷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
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七、肥料原料含動物或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應標示原料名稱。
八、肥料主成分定有最高或最低限量者,辦理肥料登記之檢驗值或市售品
查驗之檢驗值,均不得低於或高於該限量值。
九、肥料主成分定有限值者,辦理登記時,其檢驗值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
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設定可登記範圍;市售品查驗時,其檢驗值亦
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算出合格範圍。
十、肥料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之數值(包括水分含量、pH 值、碳氮比、
鈉、氯、電導度值、過篩試驗、溶出試驗等)無容許差,未符合第二
點第一項附件規定,即為不合規格。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一)化學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
錳、銅、鋅、硼、鉬、鈷等容許差:
┌──────┬───────────────────┐
│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 │
│ ├─────────┬─────────┤
│ │辦理肥料登記上下限│市售品查驗上下限值│
│含量(%) │值(符合品目規格限│(符合品目規格限值│
│ │值規定,依肥料檢驗│規定,依肥料登記值│
│ │值,可容許登記之上│,可容許驗出之上下│
│ │下限值) │限值) │
├──────┼─────────┼─────────┤
│小於(含)2.│檢驗值之 50 % │肥料登記值之 70 %│
│00 │ │ │
├──────┼─────────┼─────────┤
│2.00 至(含│1.00 │1.50 │
│)5.00 │ │ │
├──────┼─────────┼─────────┤
│5.00 至(含│2.00 │2.50 │
│)10.00 │ │ │
├──────┼─────────┼─────────┤
│10.00 至(含│2.00 │2.50 │
│)15.00 │ │ │
├──────┼─────────┼─────────┤
│大於 15.00 │2.50 │3.00 │
│ │ │ │
├──────┴─────────┴─────────┤
│說明: │
│1.小於(含)2.00 採相對值,大於 2.00 採絕對值,有效│
│ 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
│ 位四捨五入。 │
│2.某尿素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 44.1 %│
│ ,因尿素肥料全氮需 45.0 %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
│ 尿素肥料,只能當其他肥料的原料;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
│ 為 45.3 %,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辦理登│
│ 記容許差上下限值 2.5 %,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含量範│
│ 圍在 45.0 – 47.8 %之間。 │
│3.某尿素肥料登記全氮含量為 46.5 %,市售品查驗時,若│
│ 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 44.1 %,因尿素肥料全氮需 45.0 │
│ %以上,故判定為不合格;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 45.3 │
│ %,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市售品查驗容許│
│ 差上下限值 3.0 %,算出該肥料合格的含量範圍在 45.│
│ 0 – 49.5 %之間,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 45.3 %│
│ 為合格。 │
└──────────────────────────┘
(二)有機質肥料類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
│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 │
│ ├─────────┬─────────┤
│ │辦理肥料登記上下限│市售品查驗上下限值│
│含量(%) │值(符合品目規格限│(符合品目規格限值│
│ │值規定,依肥料檢驗│規定,依肥料登記值│
│ │值,可容許登記之上│,可容許驗出之上下│
│ │下限值) │限值) │
├──────┼─────────┼─────────┤
│小於(含)2.│檢驗值之 50 % │肥料登記值之 80 %│
│0 │ │ │
├──────┼─────────┼─────────┤
│2.0 至(含)│1.0 │2.0 │
│5.0 │ │ │
├──────┼─────────┼─────────┤
│5.0 至(含)│1.5 │2.5 │
│10.0 │ │ │
├──────┼─────────┼─────────┤
│大於 10.0 │2.0 │3.0 │
├──────┴─────────┴─────────┤
│說明: │
│1.小於(含)2.0 採相對值,大於 2.0 採絕對值,有效數│
│ 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
│ 四捨五入。 │
│2.有機質肥料類若登記含有次量、微量要素,其容許差依化│
│ 學肥料辦理。 │
│3.市售品查驗,成分含量是否符合規定,其判定原則與化學│
│ 肥料相同。 │
└──────────────────────────┘
(三)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
│ │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 │
│ ├─────────┬─────────┤
│ │辦理肥料登記上下限│市售品查驗上下限值│
│肥料檢驗項目│值(符合品目規格限│(符合品目規格限值│
│ │值規定,依肥料檢驗│規定,依肥料登記值│
│ │值,可容許登記之上│,可容許驗出之上下│
│ │下限值) │限值) │
├──────┼─────────┼─────────┤
│氧化矽 │檢驗值之 10 % │肥料登記值之 15 %│
├──────┼─────────┼─────────┤
│鹼度 │檢驗值之 10 % │肥料登記值之 15 %│
├──────┼─────────┼─────────┤
│腐植酸 │檢驗值之 10 % │無上限,下限為肥料│
│ │ │登記值之 15 % │
├──────┼─────────┼─────────┤
│有機質 │上下限為 10.0 % │無上限,下限為 10.│
│ │ │0 % │
├──────┴─────────┴─────────┤
│說明: │
│1.氧化矽、鹼度和腐植酸採相對值,有機質採絕對值,有效│
│ 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
│ 位四捨五入。 │
│2.某雜項堆肥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 44.1 │
│ %,因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需 50.0 %以上,故該肥料不│
│ 得登記為雜項堆肥;若其檢驗值為 55.3 %,符合雜項堆│
│ 肥有機質含量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下限值為 1│
│ 0.0 %,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機質含量範圍在 50.0 –│
│ 65.3 %之間。 │
│3.某雜項堆肥登記有機質含量為 70.0 %,市售品查驗時,│
│ 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 44.1 %,因雜項堆肥有機質│
│ 含量需 50.0 %以上,故判定為不合格;若其有機質含量│
│ 檢驗值為 55.3 %,雖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市售品│
│ 查驗容許差下限為 10.0 %,算出該肥料合格的有機質含│
│ 量至少應在 60.0 %以上,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 5│
│ 5.3 %為不合格。 │
└──────────────────────────┘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