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病藉由綠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綠竹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據「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綠竹,包括蓬萊竹屬(Bambusa)中之綠竹( Bambusa
oldhami Munro.)及烏腳綠竹( Bambusa edulis Odasima.);所稱
病毒,指竹嵌紋病毒(Bamboo mosaic virus)(附錄一);所稱竹園
,指種植蓬萊竹屬、麻竹屬( Dendrocalamus)及孟宗竹屬(
Phyllostachys)等前述病毒之竹類天然寄主園圃。
三、為辦理綠竹種苗病毒檢定驗證業務,防檢局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臺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
及發證事宜;委託臺南場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檢
查機關,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等檢查工作;委託
臺南場為檢定機關,負責病毒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綠竹種苗病毒檢定驗證者,應於其繁殖圃設置前及供苗前二個月
,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申請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由受理
機關通知申請者,符合規定之種苗於申請者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
另核發證明書。
五、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繁殖圃:
1.設置條件:繁殖圃應設置於獨立園區,與其他竹園應相隔五十公尺
以上。繁殖圃之綠竹苗應來自經防檢局指定之無病毒綠竹母樹保存
園,且各植株於移植成活後,應單獨編號。
2.操作管理:
(1)繁殖圃所使用之操作工具應為新購或經高溫消毒(附錄二)處理
,且獨立使用,不得與其他竹園共用。
(2)定期檢查期間若發現罹病株,應立即剷除,其病株殘體(包括根
部)應予清除乾淨。若需補植,應經半年後再以無病毒種苗補植
。於剷除時所使用之工具未經高溫消毒(附錄二)不得再留於繁
殖圃中使用。
(二)假植苗圃:
1.設置條件:假植苗圃應設置於獨立園區或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內
,與其他竹園應相隔五十公尺以上。
2.操作管理:
(1)假植苗應來自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之高壓苗或分株苗,得假植
於盆缽或田間。
(2)假植苗圃所使用之操作工具應為新購或經高溫消毒(附錄二)且
獨立使用,不得與其他竹園共用。
(3)假植苗應依假植時間之不同分批置放,每批竹苗應相隔二公尺以
上。
六、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規定如下:
(一)一般繁殖圃
1.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始得進行後續
採樣檢定。
2.檢查員進行繁殖圃查驗時,應以單欉為單位,每個月採樣一次進行
檢定,採樣時每欉分東南西北四方位各採取未展開之新葉一片,並
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以下簡稱ELISA)進行檢定。
3.繁殖圃經連續一年之檢定結果均無病毒感染者,即視為符合規定之
一般繁殖圃,由受理機關核發結果通知,往後每六個月應由檢查員
實施一次定期檢查及抽樣檢定。於定期檢查及檢定期間若發現有病
毒感染株,應即終止驗證程序。惟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剷除病株者
,經檢查員確認後,得重新申請驗證。
4.符合規定之一般繁殖圃所生產之高壓苗或分株苗,經檢查員確認後
視為符合規定之種苗,檢查機關應於完成檢查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
果送交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據以核
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二)假植苗圃:
1.假植苗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始得進行後
續採樣檢定。
2.檢查機關得對假植苗進行二次目測之病毒檢,其間應相隔一個月,
必要時並得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檢定方法亦採用 ELISA。檢
查機關應於完成二次檢查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據以核發結果通知,符合
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七、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
驗確認。
(二)經檢查員確認之高壓苗、分株苗及假植苗,即視為符合規定之種苗
,其驗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八、收費標準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一繁殖圃收費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收費三十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九、繁殖圃連續二年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苗均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得依「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向防
檢局提出「綠竹種苗病毒檢定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