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3: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Rosaceae)梨亞科(Pomoideae)梨屬(Pyr
    us)東方梨(Pyrus pyrifolia (Burm.f.) Nakai var. culta (Mak.
     )  Nakai)之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種植時期前,提供具
      開花結果能力、樹勢良好、相同根砧、無主要病蟲害感染之申請品
      種及對照品種之三年生盆栽植株各十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
      ,不得經任何化學物品及人為處理。
 (三) 試驗設計:檢定試驗栽培觀察以五株正常植株為基準,調查項目屬
      植株總體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一次,計五觀測值;調查項
      目屬植株各部位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二次取其平均值。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田間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梨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結果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
    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
    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審議委
    員會決定現地檢定。


七、性狀調查應依梨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