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三年九月五日院臺農字第一○三○○四五六八○號函。
法規內容:
公告事項:
一、八斗子漁港區域:
(一)陸域:以西海堤邊緣線上之P點起,往西沿西海堤及入港道路邊擋土牆至路口之
A點, 沿北寧路往南至B點,續沿漁港一街及計畫道路至C點,再沿地籍
線並涵蓋機關用地至D點,沿環港街至漁港二街交點E1,並沿漁港二街往
北經F1、G1、H1、I至J點,再沿現有加油站北側道路至K點,並沿地籍
線經L點至東防波堤堤根M點。
(二)水域:以西海堤邊緣線上之P點起(P點為距海洋大學海堤線外五十公尺,正對
港區道路),以正北方向延伸向外四百公尺至O點,再依順時針方向轉向
東至N點,續依順時針方向往南至東防波堤堤根M點。
二、附八斗子漁港區域圖。
三、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八十六農漁字第八六一四一五一四號公告之八斗子漁港區域劃
定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