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菸害防制政策,落實菸害
防制法所定輔導與照顧菸農之規範意旨,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所得,
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所定,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 106」年期採
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對象。
三、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得申請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
公頃六十萬元,或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申請
補助計畫,轉作其他作物。
前項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與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菸農僅得擇一申請
,不得重複申請。
四、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應於本作業規範公告後六個月內,向戶
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五、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 農戶資料造冊:
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農
戶名冊及其繳菸面積」予本會,由本會農糧署依據名冊以書面方式
通知菸農。
(二) 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
、不復種菸葉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上揭受理單位於取得菸農戶切結書,即彙整成冊後函送本會農糧
署申辦。
(三) 菸農資格審認: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菸農戶之申請名冊後,依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及
繳菸面積等資料核對無誤後,據以研提輔導金計畫。
(四) 輔導金核發
1.本會農糧署依審認後之名冊核對申請資格及核算面積,按每公頃
六十萬元,研提「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計畫。
2.上述計畫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將輔導金透過
申請農戶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撥付至菸農戶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
六、菸農轉作輔導措施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 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
、不復種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由鄉(鎮、市、區)農會依據申請人實際轉作需求,並按菸農轉
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研提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
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農糧署憑辦。
(二) 計畫審查與執行: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依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 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
資料核對無誤後,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函送提
送機關據以執行及辦理計畫補助款撥付。
七、計畫績效查核方式:
(一) 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措施應配合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繼續採購國產菸葉,以落實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
(二) 為避免菸農戶持續種植菸葉繳交民間菸公司,由本會農糧署分署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針對已領取輔導金農戶之農地進
行維持二年之抽檢,抽檢比率百分之五,並視抽檢結果,得以調高
抽檢比例,若有復種之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