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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前往韓國釜山港卸售秋刀魚漁獲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北太平洋魷釣兼營秋刀魚
    棒受網漁船(以下簡稱魷釣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簡
    稱運搬船),前往韓國釜山港卸售秋刀魚漁獲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依規定正常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之魷釣漁船,及正常回報
    船位之運搬船。
    前項所稱正常回報船位,指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該航次船位回報,無連
    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
    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第一項所稱正常回報漁獲,指魷釣漁船該航次進入北緯三十度至北緯
    五十度,東經一四○度以東海域後,漁獲資料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
    上或累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
    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三、非經本會核准與運搬船合組船團共同作業之魷釣漁船,不得將魷釣漁
    船所捕之秋刀魚漁獲物交由運搬船至韓國釜山港卸售。


四、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
    申請表(如附表一)、切結書(如附表二)及作業動態報告表,提送
    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魷魚
    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申請
    表、切結書(如附表三)及轉載明細表(如附表四)提送魷魚公會,
    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


五、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
    附入港證明、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魷魚公
    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附入
    港證明、船團漁船之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
    魷魚公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


六、於韓國釜山直接外銷魚貨者,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完成魚貨銷售後六
    十日內,檢附售魚核備申請書及卸貨交易明細等資料傳送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