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北太平洋魷釣兼營秋刀魚
棒受網漁船(以下簡稱魷釣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簡
稱運搬船),前往韓國釜山港卸售秋刀魚漁獲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依規定正常回報船位及漁獲資料之魷釣漁船,及正常回報
船位之運搬船。
前項所稱正常回報船位,指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該航次船位回報,無連
續中斷六日以上或累計中斷日數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
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第一項所稱正常回報漁獲,指魷釣漁船該航次進入北緯三十度至北緯
五十度,東經一四○度以東海域後,漁獲資料回報無連續中斷六日以
上或累計中斷日數未達二十一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
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未回報日數不計。
三、非經本會核准與運搬船合組船團共同作業之魷釣漁船,不得將魷釣漁
船所捕之秋刀魚漁獲物交由運搬船至韓國釜山港卸售。
四、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
申請表(如附表一)、切結書(如附表二)及作業動態報告表,提送
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魚公會),魷魚
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售三個辦公日前,檢具申請
表、切結書(如附表三)及轉載明細表(如附表四)提送魷魚公會,
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可進行卸售。
五、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魷釣漁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
附入港證明、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魷魚公
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
運搬船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韓國釜山港卸魚完成後十四日內,檢附入
港證明、船團漁船之魚貨種類及數量通關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提送
魷魚公會,經魷魚公會核對無誤後轉送本會備查。
六、於韓國釜山直接外銷魚貨者,魷釣漁船漁業人應於完成魚貨銷售後六
十日內,檢附售魚核備申請書及卸貨交易明細等資料傳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