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6: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及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我國漁船捕獲之秋刀魚漁獲
物順利輸銷韓國,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漁船捕獲之秋刀魚漁獲物輸銷至韓國者,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
書(Saury Catch Certificate):
(一)填載完整且正確之漁獲證明書乙份。(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二、
三)。
(二)漁業人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四)。
(三)漁獲物如已交易者,另應檢附交易證明文件。
前項漁獲物係由國內輸銷至韓國者,漁獲物於國內卸魚時,應依規定完成
提交卸魚聲明書。但委由運搬船或本船於韓國釜山港卸魚者,應依規定完
成漁獲物卸魚預報。
 
三、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申請人,以漁業人為限。
 
四、本會漁業署得派員檢查卸魚情形,船長或漁業人不得拒絕。
 
五、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六、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漁業人須將魚貨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
料(由國內出口者為海關出口報單副本)及魚貨銷售資料影本送本會漁業
署辦理核銷。
本會漁業署得派員至漁業人之辦公室或相關處所,查核魚貨銷售資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不予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
(一)漁船列於國際漁業組織或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
作業漁船名單。
(二)未依限返港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
(三) 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漁船漁業執照或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逾有效期限。
2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行為。
3漁船非法進入他國海域作業。
4以禁止之漁具或漁法捕撈漁獲物。
5未裝設船位回報器或未依規定回報船位。
6未依規定回報漁獲資料。
7未經核准進行轉載或卸魚。
8未依規定繳交轉載確認書。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一年內不受理漁業人申請核發輸韓
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案件:
(一)以不實或偽造文件提出申請,經撤銷原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
書。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之人員檢查卸
魚。
(三)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未於魚貨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完成核銷。
(四)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之人員
查核漁獲物銷售資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