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輔導措施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
  際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
  實績,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費用:
 (一)領有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
    件)且有繳交減船代償金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
    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送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
  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核撥補助金:
 (一)補助金領款收據一份(格式附件二)。
 (二)漁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修正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金額:依據每艘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船位回報器(VMS)  未依規定回報。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或有漁業法第
    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三)未依規定配置我國漁業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查合於規定者,撥付漁業人或由
  鮪魚公會轉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