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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
    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三、受理程序:
(一)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農村
      再生歷程網(http﹕//ep.swcb.gov.tw)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
      畫需求,並將彙整表及申請書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
      副知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再生歷程網對前款農村社區所提
      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得排定建議優先順序及加註審查意
      見後,將審查表送分局辦理初審。
四、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款外
   ,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3.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4.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5.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8.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9.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10.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
      相關者為限﹕  
    1.規劃設計:
     (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2)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等。
     (3)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4)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5)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行銷推廣: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施之
      設置、改善及活化,但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補助。
(三)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
     (1)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2)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3)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1)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2)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3)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農村文化傳承:
     (1)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四)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認識動、植物。
     (3)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
     (4)鄉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巡護人力組訓。
     (5)生物資源調查。
     (6)生態監測調查。
     (7)生態分佈圖建立。
    2.社區生態資源保護,得辦理下列各項,但不得編列人事費﹕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巡護。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清潔維護。
     (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
    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
     (1)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2)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生
        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
     (3)社區自然生態教育解說資料等宣導品製作。
    4.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五、審議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一般審議原則
    1.申請年度農村執行計畫之社區,除依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申請外,
      亦應符合行政院核定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及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之
      原則。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1)社區發展能結合其他機關或單位資源。
     (2)社區以往年度申請補助內容包含環境改善、產業活化、文化保存
        與活用、生態保育。
     (3)社區訂有農村再生社區公約。
     (4)社區能有自主財源推動發展。
     (5)以往年度執行建設後續維護管理良好。
    3.社區申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整體考
      量後提出,但不得僅申請由政府興建之項目。
    4.農村再生建設應依農村再生計畫之內容分年提出,並應針對最符合
      共同願景之項目優先辦理。後續年度則以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
      建設維護管理、產業活化、文化保存或生態保育等軟體需求為原則
      。
    5.建設需求項目應符合社區多數人公共利益、保護社區多數人生命財
      產安全,必要時得分期分區推動實施。
    6.農村社區申請各類補助如屬連續性計畫,經補助三年者,應有具體
      成效始得繼續補助。
    7.農村再生非以打造全新社區為目的,建設應以滿足社區農村再生願
      景之需求及考量對原有農村風貌及環境品質之影響,避免提供過度
      設施。
    8.農村社區得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各類申請項目,每一案補助額度以
      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
      自籌款。
    9.各項核定活動應搭配農村再生宣導。
   10.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
    1.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應以既有聚落為核心,整體實施各項環境
      改善,並維持農村原有歷史文化風貌。
    2.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基本民生需求及改善農村社區環境
      品質為原則。新興之設施建設,應符合農村整體景觀及不影響周邊
      生態環境為原則。
    3.得由政府興辦或社區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
      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5.花架須有攀藤植栽,鋪面及牆面宜有適當在地農村文化元素設計。
    6.以結合社區在地材料元素為原則,並應具體突顯農村再生生活、生
      產、生態與文化之精神。
    7.農村社區工程項目以設施減量為原則,既有公共設施建設未經原權
      責或管理單位同意前,不得逕行予以去除、改善或維護。
(三)產業活化:
    1.規劃設計:
     (1)由社區自辦者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之前年度延續
        推動或經評估執行能量較佳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
        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但原住民族
        地區之社區第一年申請規劃設計者,得免編列自籌款。
     (2)補助社區產品包裝設計者,以產出樣品為原則,不得補助相關量
        產費用。
    2.行銷推廣:
     (1)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
        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五自籌款。
     (2)執行單位申請行銷推廣活動而產生之門票、體驗費用等相關收入
        得列為補助計畫自籌款項;有賸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得以僱工購料方式進行。
    4.因計畫性質具專業性,而有委託專業單位協助執行必要者,經本會
      水土保持局審查後,得由社區與專業單位簽訂委託或合作契約方式
      共同執行。
(四)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應經由社區居民參與討論、共同規劃為主,每一社區補
      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
      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應配合相關文化輔導作業。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申請補助之內容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
      錄或指定者,應優先向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未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登錄之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
      維護共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單位確認權責,由具有文化相關領域
      專家參與計畫,協助輔導其相關補助及文化保存作業。
      以上兩項均得以僱工購料方式進行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周邊環境改善
      。
    3.農村文化傳承研習:社區文化相關技藝傳承及文化導覽之研習或訓
      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4.農村文化傳承活動:社區具備特殊農村文化傳承意義之相關祭典或
      節慶活動,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
      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二十五自籌款。
    5.具下列活動性質者不予補助:
     (1)常民性文化或節慶活動。但具備農村文化傳承意義者,得詳敘理
        由評估予以補助。
     (2)違反善良風俗等活動內容與表演。
     (3)炮竹、煙火等活動支出項目。
     (4)經查核有上述規定情事者,撤銷補助。
    6.具文化保存與活用輔導需求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或本會水土保
      持局協調文化單位專案輔導辦理。
(五)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環境教育:以生物多樣性、復育及保育精神進行,生態教
      育課程規劃可以月份、季別、年度實施,其內容包含社區生態環境
      課程大綱,生態解說訓練計畫。
    2.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得以維護既有生態環境及建
      構永續環境,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並以環境物種衝擊較小方式進
      行。  
    3.申請生態保育屬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社區生態資源保護、社
      區生態環境教育:辦理方式以社區自辦為主,每一案補助額度最高
      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但以往辦理有具體成效者,最高補助金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為限,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    
    4.原則不補助社區參訪生態旅遊,亦不得參雜其他非生態保育類型之
      補助項目。
    5.本款各類申請案之執行單位得結合生態保育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六、相關書件格式:
(一)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如附件一。
(二)社區申請各類計畫書件格式:(相關書件格式請於農村再生歷程網﹕
      http://ep.swcb.gov.tw下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
      建設以填列「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方式提報辦理,如屬
      社區自辦雇工購料、農村社區產業活化,農村社區文化保存與活用
      、農村社區生態保育請檢附「○○社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
      畫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社區申請函文定型稿,如附件三供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申請文
      件,填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執行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
(五)社區申請補助前應先自我評估以往執行相關計畫情形,並於申請年
      度執行計畫時,檢附自我評估表(附件五),作為審議之參考。
(六)社區自辦項目完成後,於辦理核銷時,填具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函報
      分局結案(如附件六);如以僱工購料執行,依「農村社區辦理僱
      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
    1.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
      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
      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2.分局針對政府興辦或社區申請各類僱工購料補助應填報實勘紀錄表
      (附件七)。
    3.分局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見後,併同實勘紀錄表及初審結果
      彙整表(附件八),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二)複審: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就分局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複
      審。政府興辦部分由本會依複審結果核定;社區辦理部分由執行單
      位依複審結果修正相關執行計畫書後,送分局核定實施。
(三)變更:
    1.社區自辦項目之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或取消,應函報分局辦理變更或
      取消核定,經分局核定後,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
    2.政府辦理項目:
     (1)計畫核定後涉及經費之變更,且超出原計畫核定金額者,由執行
        單位單位函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核後辦理
        。 
     (2)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由
        分局核定,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3)涉及測量誤差、土地使用同意書調整或誤植座標等變更事項,由
        各分局依實核定後,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八、執行單位:
(一)政府辦理:由分局執行為原則。另分局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公法人辦
      理。
(二)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
      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分局委託公法人辦理時,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
      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分局依本會水
      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辦理,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
      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
(三)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
      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
      定辦理;各類補助計畫結束後,如有結餘應依補助比率計算繳回本
      會水土保持局。
(四)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及補(捐)助款之款
      之運用,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政府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應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辦理。
(七)社區執行僱工購料,應依「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
      ,並應為僱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八)社區執行時之相關經費核銷,應依「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相關計
      畫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辦理。
(九)社區辦理個別宅院整建,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