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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
    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
    部發展與改進學校用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特訂定
    本要點。

二、撥售對象以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之公私立國中、小學及離島地區高
    中、高職、五年制專科學校為限。

三、學校用餐食米以當年期稉米供應,其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
      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
      米。
  (二)品質基準:
    1、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附件一),稉型碾白
        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糙米二等標準(附件二)。

四、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及每月供
    應日數計算,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一)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最高九十公克。
  (二)國中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
  (三)國中及國小學生早餐:糙、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四)與國中、小學共廚共食者:
    1、幼兒園幼童:糙、白米最高七十公克。
    2、教職員工及高中部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地區高中、高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
    售量規定辦理。
    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白米消費量得按第一項各
    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五、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申購次數以每月一次為原
    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
    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同意,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六、學校申購食米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學校係第一次申購食米者,應以公函檢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並
      副知當地教育行政機關:
    1、辦理學校用餐概況表(附件三),其內容應包括學校供餐型態、
        參加用餐之人數及每月供餐日數等資料。
    2、學校遵守「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承諾書(附件四)。
    3、學校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用餐者,應另檢具最新且
        有效之委託合約書,其合約中應載明學校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購食
        米等文字。
    4、申請後,倘有更換前目委託合約之情形,學校應將新合約書函送
        分署。
  (二)學校辦理申購食米之相關人員異動時,應於網購系統更新資料。
  (三)學校於每學期首次申購時,應於網購系統登錄用餐人數。
  (四)學校於每次申購時,應填具申購書(附件五)或於網購系統填列申
      購資料,向分署提出;學校採以提供廚房及設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
      者或接受他校委託辦理者,應另檢具食米用量登記表(附件六)。
  (五)採團膳方式辦理者,應符合撥售團膳採購學校優惠食米作業規範規
      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主管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始時,檢送用餐
    人數一覽表(附件七)將辦理學校用餐之學校名冊、參加人數及食米
    需求數量通知分署。

七、食米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照臺灣地
    區前一年(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市場稉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
    ,訂定次學年(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白米撥售價格;糙米價格則
    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後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
    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
    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八、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
    票、匯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或其他經農糧署同意之方式繳納。衍
    生之相關手續費用,由申購學校自行負擔。

九、分署就學校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給「糧
    食出倉單」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網路申購者依系
    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
    售收據,逾期以公函申請補發。
    申購轄區外食米者,應於當月申購食米前以公函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經審核無誤後,分署應即發給「申購證明單」(附件八)交由申購
    學校持往撥糧分署繳款,辦理提領及申購事宜。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給
    「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提領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必要時,申購學校得委請
    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十、食米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
    數量撥售。

十一、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應於發給「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
      部提清;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及損耗由申購學校自行負責
      。
      學校持「糧食出倉單」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撥糧倉庫應
      核對糧食出倉單編號、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予學校提
      領。

十二、分署得應學校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學校提領食米時,得
      抽取樣品以資比對,對品質、重量有疑義者,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
      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撥糧分署應於接獲學校通知後二日內
      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學校得予拒領,並
      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三、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網路申購者依第
      九點第一項規定自行列印糧食銷售收據,供作繳款憑證。

十四、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適當場所,並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
      分署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學校食米之食用及儲存管理情形。

十五、各校應確依第四點所定撥售數量辦理申購,並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
      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但學期末之剩餘食米,得經報請
      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單位)處分外,並應賠償
      申購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臺灣地區白米月平均躉售價格之三倍
      差額。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