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
致農田受損無法耕作,為協助農民於農地整復修繕期間之收益損失,
給予專案休耕給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原供農作使用,因樺加沙
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災,暫無法恢復耕作之農業用地
。
(二)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
受前款災害事實,並經提報農糧署納入適用範圍之土地。
前項適用範圍土地,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完成整復修繕並回復耕作者,
得由農糧署東區分署提報農糧署移出適用範圍,且經移出者,不得申
請重新移入。
三、本要點專案休耕給付受理申請期間,依農糧署公告「綠色環境給付計
畫」或其接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當年度申報、補申報之期間辦
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專案休耕給付之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並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其指定
地點,依本計畫辦理方式,申報專案休耕措施;大專業農租賃案件
,由輔導農會受理申報。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
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公所進行網路查詢,或經「糧政跨
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者,得免予
檢附。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4.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俾憑佐證。
(二)同一田區得申報上、下半年專案休耕措施各一次,且與當年度申報
繳售公糧稻穀、本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
登記等措施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二次。
(三)專案休耕措施耕作期間,依花蓮縣政府推薦在地農民耕作模式之正
期作期間辦理。
(四)土地有重複申報、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其他申報疑義
處理方式,依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五)申報專案休耕措施土地無須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且不得種植綠肥
、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
五、申報專案休耕措施案件,併入本計畫各項措施,由各層級執行成員依
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辦理查核,並就查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現地確無種植作物事實,核予當次專案休耕給付每公頃新臺幣四萬
四千元,並由受理申報單位依本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規定,於
原申報耕作期間屆期後辦理造冊作業。
(二)現地經查獲有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從事經濟活動或事
業之生產事實者,當次不核予給付,並依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申
報不符」處理及移出本要點適用範圍。
六、專案休耕措施案件其他有關申報、查核及給付發放作業,依本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
七、已依本要點或其他法規領有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
項依本要點申請專案休耕給付。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