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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22: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及附表二
五、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之漁業人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前已裝設VMS,而僅在第四點規定期限前申請補助當年實際VMS通訊費者,應在符合第三點規定標準及在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補助經費,且九十五年度申請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三十日以上。九十六年度申請之第二類型漁船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五十日以上,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度申請之第三類型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一百日以上(九十六年度第一類型漁船不得申請,九十七年度第一及第二類型漁船不得申請)。
六、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之期限如下:
(一) 九十五年度: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九十六年度: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附表二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輔導補助措施表
漁船類別 完成裝設期限 輔導補助措施
年度 申請補助期限 補助標準
第一類型 95年12月31日 95年 95年12月31日 按發票金額核發裝機費,惟最高54,000元及按發票或收據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惟最高25,000元,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最高3萬元。
第二類型 96年6月30日 95年 95年12月31日 按發票金額核發裝機費,惟最高54,000元及按發票或收據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惟最高25,000元,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最高3萬元。
96年 96年11月30日 最高裝機費20,000元及按發票或收據一半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惟最高15,000元,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最高15,000元。
第三類型 97年12月31日 95年 95年12月31日 按發票金額核發裝機費,惟最高54,000元及按發票或收據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惟最高25,000元,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最高3萬元。
96年 96年11月30日 最高裝機費20,000元及按發票或收據一半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惟最高15,000元,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最高15,000元。
97年 97年11月30日 新裝機者最高裝機費20,000元,沒有補助通訊費用,但前已裝機僅通訊費者按發票或收據一半金額核發當年實際通訊費用,惟最高15,000元。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