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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20: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主管之漁船違規拖網作業、擅自從事潛水器漁業、採捕珊瑚漁業之行政處分裁罰原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全文檔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主管之漁船違規拖網作業、擅自從事潛水器漁業、採捕珊瑚漁業之行政處分裁罰原則
違規作業項目及違反之法令 處分裁罰原則
一、 未領有拖網漁業漁船,擅自從事拖網漁業。
二、 違反漁業法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處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則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 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專案簽報加重處分。
一、 領有拖網漁業執照漁船,進入距岸三或十二浬內從事拖網作業。
二、 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所公告之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處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則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 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專案簽報加重處分。
一、 漁船擅自從事潛水器漁業。
二、 違反漁業法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處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則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 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專案簽報加重處分。
一、 漁船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採捕珊瑚漁業。
二、 違反漁業法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六十八條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一律處船主及船長各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沒入其採捕之珊瑚。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