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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0 1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全文檔案:
九十六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 申請赴印度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遵守調整遠洋延繩釣漁船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 申請赴印度洋海域(如附件)從事鮪旗魚類作業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以九十五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或承受九十一年以後經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在印度洋滅失之漁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或改造漁船者為限。
四、九十六年赴印度洋作業漁船之分組及船數設限如下:
(一) 大目鮪組。
(二) 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
(三) 長鰭鮪組。
五、九十六年赴印度洋作業漁船,應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稱鮪魚公會)提出申請,由鮪魚公會彙整後,報送本會漁業署核定。各作業組別登記條件如下:
(一) 大目鮪組:以九十五年印度洋大目鮪組漁船為限。
(二) 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以九十五年印度洋大目鮪組,或兼營組漁船為限。
(三) 長鰭鮪組:
1、九十五年經本會核准之印度洋長鰭鮪組漁船。
2、 原經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含經核准於九十六年起繼續經營延繩釣漁業者。
3、 承受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期間,經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在印度洋滅失之漁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或改造漁船。
六、各組漁船應依下列作業水域範圍作業,未經核准不得跨水域作業:
 (一) 大目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北水域為限,但在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漁業人於報本會漁業署備查後,漁船得赴東經六十二度以西、南緯三十五度以北水域作業。
 (二) 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未參加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漁業合作者,六月至十月需在南緯十五度以南、南緯二十八度以北及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二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作業。另南方黑鮪漁季期間,漁船得經核准後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二度以東水域作業,或經核准參加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漁業合作者,漁業人於報本會漁業署備查後,得在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或阿曼等國之經濟水域內作業。
 (三) 長鰭鮪組:南緯十五度以南水域。但經核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漁船,其作業水域以印尼同意合作之印尼經濟水域為限。
 (四) 大目鮪組、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或長鰭鮪組漁船,經核准參加模里西斯漁業合作者,在漁業合作期間漁業人於報本會漁業署備查後,得在模里西斯之經濟水域內作業。
七、 為因應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實施魚種配額管理制度,或整體漁獲使用情況,本會漁業署得適時調整公告各作業組別漁船數及各魚種配額量。
八、各作業組別漁船大目鮪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計),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限額量如下:
1、 大目鮪組:一○○噸。但經核准參加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四十五噸。
2、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四十五噸。
 (二) 鮪魚公會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前,將參加印度、阿曼、伊朗、巴基斯坦漁業合作漁船名單彙整送本會漁業署,以辦理九十六年全年度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大目鮪限額量之公告事宜。
 (三) 長鰭鮪組:由全組漁船共同使用五○○噸大目鮪意外漁獲配額,且單船全年度意外漁獲大目鮪不得超過二○噸。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者,倘意外漁獲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四) 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得透過鮪魚公會調整,調整限額之條件如下:
1、大目鮪組漁船單船累計接受大目鮪轉讓限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 大目鮪組漁船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於四月後始能轉讓限額。但減船對象漁船限額轉讓及承受減船對象漁船限額者,不受此限。
3、承受或轉出限額漁船,須該年度無違規情節,且轉出限額漁船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轉出配額漁船,其主漁獲漁獲速報量在該洋區該組漁船之後百分之二十五。
(2) 累計轉出二十五公噸以上須進港停止作業,且以每月二十五公噸核計進港時間。
(五) 九十六年度各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該船核准出港作業日起依實際作業天數等比例核給配額:
1、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未作業者。
2、依第三點新建漁船,並於九十六年下水出海作業者。
 (六) 原列減船對象漁船,經替換程序後,得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赴印度洋作業者,其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單船大目鮪配額量為承繼替代減船對象漁船九十六年所餘之大目鮪餘額。
 (七) 長鰭鮪組漁船,大目鮪配額係屬意外捕獲使用,當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限額用罄時,倘再有意外漁獲大目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並不得釋出供其他漁船使用,有賸餘時,由本會漁業署收回。
 (八) 各作業組配置觀察員之船數,應達各作業組總船數百分之五以上,鮪魚公會應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前協調安排觀察員登船順序,並報本會漁業署備查。漁船因故無法依序接受觀察員登船,漁業人須事先洽妥其他尚未接受觀察員登船之同組別漁船相互替換,並報鮪魚公會層轉本署核准。倘仍無其他漁船可相互替換時,漁船仍依序並按指定時間接受觀察員登船,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觀察員登船者,漁船應停止作業進港,並俟觀察員登船後,始能出港作業。
 (九) 大目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配額使用已逾九○噸後,始申請赴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年度大目鮪配額為九○噸,配額不足者,得累計取得他船多餘配額並以四十五噸為限(即年度大目鮪配額上限為一三五噸)。倘配額經調整後仍有超出者,自九十七年度本船大目鮪配額扣回超捕數額。
九、 為進行印度洋大目鮪漁場釣獲率試驗及資源研究,由鮪魚公會協調並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前提送二艘印度洋大目鮪組漁船為調查試驗漁船。倘參加船數高於二艘,則以能夠配合本會漁業署時程接運研究人員為優先。
調查試驗漁船應依本會漁業署指定期間,在東經六十五度至九十五度、北緯十度至南緯十度之印度洋水域,進行資料蒐集及樣本採樣。
調查試驗漁船應完成漁獲清艙,及搭載本會漁業署指派研究人員後,始能執行調查工作。為獎勵大目鮪組漁船從事調查試驗工作,漁船應於調查試驗期間,其單月大目鮪漁獲量倘高於大目鮪組單船年度大目鮪配額月平均量時,本會漁業署依漁船實際捕撈量核實發給調查試驗船大目鮪冷凍漁業證明書。
十、 本會因基於國際漁業組織限制或管理需要,於必要時得限制在印度洋海域從事鮪旗魚類作業之延繩釣總船數,並於實施限制時,優先考量下列項目:
(一) 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無違規紀錄者。
(二) 於印度洋海域之作業實績(依作業情形紀錄表累計實際作業天數)。
(三) 歷年作業情形紀錄表繳交情形。
(四) 已裝妥監控系統,且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五) 使用漁獲回報軟體並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至對外漁協之日數。
(六) 曾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且配合度良好者。
(七) 配合標誌放流回報之件數。
(八) 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定之限制或管理事項。
(九) 其他經本會公告事項。
十一、 漁船漁獲之鯊魚,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港口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不含魚頭、魚皮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漁船捕獲之鯊魚如係活體,應予釋放,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十二、 未經核准擅赴印度洋捕撈鮪旗魚類、違反第六點、第八點第八款者,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附件
印度洋海域圖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