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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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全文檔案:
0960305修正「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pdf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應完成裝設VMS之期限如下(附表一):
(一) 第一類型漁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或不論長度所有赴東太平洋(西經一五○度以東)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
(二) 第二類型漁船: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赴印度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裝設。
(三) 第三類型漁船:拖網漁船及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赴中西太平洋(西經一五○度以西)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
(四) 第四類型漁船:未實際捕撈鮪、旗、鯊類之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應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最近一年確未從事捕撈鮪、旗、鯊類證明文件及簽署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依本會漁業署指定期限辦理漁業執照變更下列事項,前述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後,得暫緩裝設VMS,本類型漁船應完成裝設VMS期限,由本會另公告之:
1、漁業種類由延繩釣變更為底延繩釣。
2、漁獲對象由「鮪、旗、鯊」變更為「鯛、鱸」。
3、 在漁業執照註記「不得捕撈鮪、旗、鯊類,且本船汰建新船亦不得捕撈鮪、旗、鯊類」。
切結書
本人所有
漁船(CT - )總噸數
噸,漁船全長
公尺,漁業執照登記主漁業為延繩釣,以往未從事捕撈鮪、旗、鯊類,而係捕撈其他魚種(如附證明文件),本人同意放棄捕撈鮪、旗、鯊類之權利及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宜,將鮪、旗、鯊類漁獲對象刪除,並於漁業執照限制條件欄註明「不得捕撈鮪、旗、鯊類,且本船汰建新船亦不得捕撈鮪、旗、鯊類」,據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同意暫緩裝設VMS,特此切結。
船主(或代表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通訊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一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期限表
漁船類別
作業洋區
漁船別
漁船全長
完成裝設期限
第一類型
太平洋及印度洋
延繩釣船
24公尺以上
95年12月31日
東太平洋
延繩釣船
未滿24公尺
第二類型
印度洋
延繩釣船
未滿24公尺
96年6月30日
延繩釣船
第三類型
中西太平洋
延繩釣船
未滿24公尺
97年12月31日
不分洋區
100噸以上拖網船
不限
第四類型
不分洋區
未實際捕撈鮪、旗、鯊類之延繩釣漁船
不限
由本會另公告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