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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0 1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全文檔案:
九十六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八、 各作業組別漁船大目鮪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計),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九十六年全年大目鮪組及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限額量如下:
1、 大目鮪組:二○○噸。但經核准參加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九○噸。
2、 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九○噸。
(二) 長鰭鮪組:由全組漁船共同使用五○○噸大目鮪意外漁獲配額,且單船全年度意外漁獲大目鮪不得超過二○噸。但參加印尼流網漁業合作者,倘意外漁獲大目鮪,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三) 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得透過鮪魚公會調整,調整限額之條件如下:
1、 大目鮪組漁船單船累計接受大目鮪轉讓限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 大目鮪組漁船於六月以後始能轉讓限額;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於四月後始能轉讓限額。但減船對象漁船限額轉讓及承受減船對象漁船限額者,不受此限。
3、 承受或轉出限額漁船,須該年度無違規情節,且轉出限額漁船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轉出配額漁船,其主漁獲漁獲速報量在該洋區該組漁船之後百分之二十五。
(2) 累計轉出二十五公噸以上須進港停止作業,且以每月二十五公噸核計進港時間。
(四) 九十六年度各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該船核准出港作業日起依實際作業天數等比例核給配額:
1、 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未作業者。
2、 依第三點新建漁船,並於九十六年下水出海作業者。
(五) 長鰭鮪組漁船,大目鮪配額係屬意外捕獲使用,當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限額用罄時,倘再有意外漁獲大目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並不得釋出供其他漁船使用,有賸餘時,由本會漁業署收回。
(六) 各作業組配置觀察員之船數,應達各作業組總船數百分之五以上,鮪魚公會應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前協調安排觀察員登船順序,並報本會漁業署備查。漁船因故無法依序接受觀察員登船,漁業人須事先洽妥其他尚未接受觀察員登船之同組別漁船相互替換,並報鮪魚公會層轉本會漁業署核准。倘仍無其他漁船可相互替換時,漁船仍依序並按指定時間接受觀察員登船,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觀察員登船者,漁船應停止作業進港,並俟觀察員登船後,始能出港作業。
(七) 大目鮪組漁船之單船大目鮪配額使用已逾九○噸後,始申請赴印度、阿曼、巴基斯坦或伊朗等任一國家漁業合作者,其年度大目鮪配額為九○噸,配額不足者,得累計取得他船多餘配額並以四十五噸為限(即年度大目鮪配額上限為一三五噸)。倘配額經調整後仍有超出者,自九十七年度本船大目鮪配額扣回超捕數額。
(八) 鮪魚公會得視漁船參加印度、阿曼、伊朗、巴基斯坦漁業合作船數及整體大目鮪漁獲限額使用情況,統籌調配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並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分配予其他漁船使用,或由本會漁業署另行調整漁獲限額。
十一、 漁船漁獲之鯊魚,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港口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不含魚頭、魚皮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漁船捕獲之鯊魚如係活體,應予釋放,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違反前項規定者,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