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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11.26 01: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遠洋漁船衛生管理,確保漁獲物衛生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必要時得將遠洋漁船衛生評鑑及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委託國內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辦理。
三、 漁業人將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時,其漁船應完成歐盟登錄(以下稱歐盟登錄遠洋漁船),且漁獲物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
四、 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面審查及登船檢查。
五、 漁業人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連同下列文件經所屬遠洋漁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
(一) 基本資料。
(二) 漁業執照影本。
(三) 船艙配置圖。
(四) 船員組織架構圖及衛生管理職務說明。
(五) 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 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及衛生管理說明。
(七)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自評紀錄表。
(八) 附件(請依序排列編頁)。
1、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照片。
2、最近一航次溫度監測紀錄(新裝設溫度記錄器漁船檢附冷凍設備測試紀錄)。
3、衛生管理計畫。
4、其他。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接獲漁業人申請資料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漁業人安排登船檢查。申請資料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退回申請。
第一項所稱遠洋漁業團體,由本會漁業署公告指定。
六、 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通過書面審查後,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十五日內辦理登船檢查。
登船檢查評鑑標準如附件二,並應包括船長訪談。
七、 本會漁業署應於登船檢查完竣七日內以書面將衛生評鑑結果通知漁業人。但認定發生疑義,本會漁業署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審查,於作出評鑑結果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漁業人。
衛生評鑑符合者由本會漁業署將合格漁船名單彙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轉請歐盟登錄衛生合格名單。衛生評鑑不符合者,漁業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五日內安排登船複評。
複評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八、 歐盟登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漁業人應依第五點重新申請衛生評鑑。
遠洋漁船通過評鑑後每屆滿三年需辦理定期追查,必要時得增加追查頻率,定期追查項目以衛生維護情況為主(如附件三),定期追查不合格者,漁業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五日內安排登船複評。
定期追查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九、 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應接受本會漁業署至少十二小時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歐盟相關法規、漁船衛生評鑑項目、漁獲物衛生管理作業事項及船長聲明書簽核注意事項。
因海外作業因素,前項船長衛生訓練於本作業要點公告後三年內得以書面函授方式辦理。
十、 船長完成衛生教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五年有效期限之證書。船長完成書面函授並經測試合格,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三年有效期限之證書,並建置合格船長簽名字樣登錄卡。期限屆滿後仍應辦理回訓始得核發五年有效期限之證書。
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後,在證書有效期間,因衛生管理需要,本會漁業署得以函授方式進行新增衛生管理規定之訓練。
證書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船長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回訓,訓練時數至少六小時,訓練合格始得換發證書。
十一、 本會漁業署得授權完成衛生訓練合格船長依船長聲明書查核表(附件四)確認任職漁船和漁產品衛生符合歐盟法規之要求,以簽發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附件五),該聲明書應印製簽署一式三聯。
前項授權合格船長之名單由本會漁業署公告之。
十二、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得簽發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文件:
(一) 未依第十點規定接受訓練者。
(二) 作業時漁獲物溫度不符歐盟規定。
(三) 作業時漁船環境遭受污染。
(四) 漁獲物非任職漁船所捕撈。
船長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簽發聲明書文件,情節重大者,本會漁業署得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
十三、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會漁業署應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刪除其登錄:
(一) 以不實文件申請衛生評鑑者。
(二) 未依第八點規定重新辦理衛生評鑑或定期追查不合格者,但辦理複評期間,不在此限。
(三) 輸銷歐盟地區之漁獲物經查驗衛生不符合歐盟規定,且未有效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四) 漁船滅失者。
(五) 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提供漁獲物衛生相關資料者。
十四、 經歐盟刪除登錄之遠洋漁船,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刪除登錄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衛生評鑑。
經通報歐盟為不得簽發聲明書之船長,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不得簽發日起三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訓練。
十五、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業人及船名資料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變更之證明文件送本會漁業署彙整後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
十六、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後七日內,漁業人應逐批繳交或傳真售魚資料至本會漁業署。
船長應將漁船溫度紀錄按航次分別傳送漁業人歸檔及本會漁業署,作為日後衛生評鑑及定期追查之依據。
十七、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非歐盟地區時,其漁船衛生評鑑、船長訓練及船長聲明書之核發得比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 本作業要點發布前業經歐盟登錄之遠洋漁船,應於本作業要點發布後二年內依規定辦理評鑑。
未依前項辦理之漁船,由本會漁業署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刪除登錄。
十九、 遠洋漁船漁獲物如銷售至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應檢附漁獲物銷售四聯單(附件六),依續繳送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附件一
 
 

 
               遠洋漁船衛生評鑑申請書
                    目錄

 
 
一、 基本資料
                                □初次申請 □複評 □申請展延
申請人姓名
 
 
船名
漁業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漁船統一編號
   CT
 
登記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與傳真  電話  
 傳真  
漁業種類/噸位
 
          □延繩釣漁船/        (噸)
          □圍網漁船/         (噸)
          □魷釣漁船/         (噸)
 
漁獲物種類及說明
 
 
 
敬請
所屬 遠洋____________________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轉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漁業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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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艙配置圖
 
註:1、請標示卸魚區、漁獲物處理區、漁艙、主要機械設備及船員座艙處。
  2、本表不敷使用時,可影印本表填附或另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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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員組織架構圖及衛生管理職務說明
(一) 船員組織架構圖(請加註各單位主管姓名)

 
(二)  衛生管理職務說明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請浮貼或影印填附。
 
五、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包括函授)
 
註:本表不敷使用時,可影印本表填附或另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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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及衛生管理說明

註:1、請依漁船實際情形填寫於空白處,並在合適之□打『P』。
  2、本頁次如不足,請自行影印本。
 
七(A)、歐盟登錄遠洋漁船(延繩釣)自評紀錄表
  評鑑標準 評鑑項目 有/否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漁船本身需保持完好狀態並易於清潔;漁獲物行經動線之建造與結構、油管等應潔淨且包覆完整,無剝落與污染漁獲物之虞慮)。
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污染。
作業區(工作甲板、漁艙、加工處理平台等)與非作業區(船員住艙、廁所、船員休息室、廚房與機房等)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之漁獲物。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週周、廚房、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作業區內(工作甲板、船尾作業區四周等)需有足夠之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使用(應設置工作平台或腳踏板,且各作業區間應有適當之區隔)。
非作業區(船員住艙、船員休息室與機房等)與設施(廚房、漁具、廁所)應保持潔淨。
工作甲板、船尾作業區四周與作業所需之工具(如魚鉤、刀子、鎚子等)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工作所需之工具(如魚鉤、刀子、鐵鎚等)應有定位放置;工具盒應使用塑膠或不鏽鋼之材質為佳;工具之把手以不鏽鋼或電木把手為佳。除工作所需之用具與化學藥劑以外之物品皆應定位擺放。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卸魚區之空間應足夠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設施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設計必須可快速處理完漁獲物,以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使漁獲物變質。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卸漁區運送漁獲物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應符合衛生要求(其如配置油管或油壓器時應有適當包覆且無剝落現象)。
漁艙應能保持漁獲物於衛生狀態。 漁艙應有效隔離並潔淨,使漁獲物維持於衛生狀態,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漁獲物處理區(如工作甲板、工作平台等)與儲存區應與廢棄物儲存區有效區隔,且使用之容器亦應區隔。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直接與漁獲物表面接觸之設備(急速凍結室、凍藏室)、工作台及器具等(殺魚刀、鎚子、尖狀之螺絲起子……等)應定位擺放整齊,並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並無生鏽、發霉與髒污。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處理漁獲物之水質必須為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之海水。若使用海水,則抽取地點應與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有適當之區隔(海水應由船底處抽取使用);提供水質之管線與水槽應保持潔淨並定期清洗;漁艙卸魚後應使用飲用水或潔淨之海水清洗。
漁獲物凍結溫度要求:漁船冷凍設備之冷凍效能需快速,且使漁獲物中心溫度不超過-18℃。 應有前一航次溫度紀錄表。漁艙之冷凍效能應快速且冷凍溫度應維持在-18℃以下。當魚獲物中心溫度達-18℃時,魚體應轉至-30℃以下且無氣流移動之個別儲存區(凍藏室)為佳。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儲存漁獲物之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溫度紀錄器應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漁艙門口或走道),且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遠離出風口處(溫度最高點)。自動記錄設定頻率為至少每1小時記錄一次,並且每日應有至少一次之溫度確認紀錄。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處理漁獲物之甲板區應設有洗手設備。漁船應設有廁所,且廁所內應設置有設手設備與清潔劑。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漁獲物處理、貯存與丟棄使用之設備(如:簍空塑膠籃、燒卻爐等)應與廢棄物區分使用。應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之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魚上鉤時應快速釣起;若使用魚叉,應將魚叉刺入魚體頭部或下顎部位,避免刺入魚身;若魚在魚叉或鉤子上爭扎時,應立即擊昏牠以減少魚鱗損害與挫傷;漁獲物不可堆疊於甲板上;長鰭鮪應於捕獲15-20分鐘內送入冷凍系統。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處理漁獲物所需之設備、容器與漁艙應隨時清潔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漁船應保持清潔,若受到機油或污水污染時,應立即清潔並予以消毒;若使用非攜帶型水源如消防設施與冷凍設備等,應具有獨立之回收設備。
應於捕獲魚後以衛生方式儘速進行去頭與去內臟等作業,並以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充分清洗產品。但應預防漁獲物遭受水之污染。供人類食用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處理漁獲物之器具(如殺魚刀、鎚子、尖狀大釘等)應保持潔淨,並使用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清洗漁獲物;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病媒
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漁獲物行經動線不可有蟲鼠出沒之痕跡,且無污染漁獲物之虞慮。漁船應備有蟲鼠防治紀錄,且應注意無使用狀態漁艙之蟲鼠防治。
化學
物質
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漁船船員應有離港前半年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至少應包括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船長應定期檢查船員是否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之情況,予以記錄,且規定不得處理漁獲物或進入漁獲物處理區。應有船員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作業處理區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之個人清潔。員工於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雨鞋,並戴上手套。工作完畢後,工作服與手套、雨鞋皆應定位放置或懸掛,且保持潔淨無發霉。漁船應備有衛浴設備、廁所、洗手台及清潔用品供人員使用。
漁獲
物衛
生管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查核檢查紀錄與漁撈日誌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中須有合格人員以目視方式檢查去內臟之魚,特別是腹腔及供人食用之肝臟及魚卵,如有寄生蟲或混雜有毒魚類應有適當處理。抽查頻率為每批次最少五隻。
轉載
魚貨
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查核轉載作業紀錄與漁撈日誌,轉載作業紀錄必須可追溯至漁撈日誌,且紀錄需吻合。內容至少應包括轉載地、日期、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漁獲物中心溫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項目。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漁船之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與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分別設置執行及管制人員。
 
七(B)、歐盟登錄遠洋漁船(圍網船)自評紀錄表
  評鑑標準 評鑑項目 是/否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漁船本身需保持完好狀態並易於清潔;漁獲物行經動線之建造與結構、油管等應潔淨且包覆完整,無剝落與污染漁獲物之虞慮)。
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污染。
作業區(工作甲板、鹽水凍艙、乾艙、加工處理平台等)與非作業區(船員住艙、廁所、船員休息室、廚房與機房等)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之漁獲物。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週周、廚房、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作業區內(工作甲板、漁船作業區四周、滑魚導槽或漁艙輸送帶等)需有足夠之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使用,且各作業區間應有適當之區隔。
非作業區(船員住艙、船員休息室與機房等)與設施(廚房、漁具、廁所)應保持潔淨。
工作甲板、漁船作業區四周與漁具(如漁網、魚鉤、刀子等)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工作所需之工具(如魚鉤、刀子、漁網等)應有定位放置;工具盒應使用塑膠或不鏽鋼之材質為佳;工具之把手以不鏽鋼或電木把手為佳。除工作所需之用具與化學藥劑以外之物品皆應定位擺放。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卸魚區(後甲板)之空間應足夠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設施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設計必須可快速處理完漁獲物,以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使漁獲物變質。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卸漁區(後甲板)運送漁獲物至處理區域或鹽水凍艙之輸送應符合衛生要求(輸送帶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如配置油管或油壓器時應有適當包覆且無剝落現象)。
鹽水凍艙之設計應能避免漁獲物受到污染。 漁船處理漁獲物之鹽水凍艙與乾艙設計應有效隔離並保持潔淨(鹽水凍艙與作業區、非作業區間應隔離,且保持潔淨),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漁獲物處理區(工作甲板、後甲板)與儲存區(鹽水凍艙、乾艙)應與廢棄物儲存區有效區隔,且使用之容器亦應區隔。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直接與漁獲物表面接觸之設備(鹽水凍艙、乾艙)、工作甲板及器具等(輸送帶、滑魚導槽、刀子、魚網……等)應定位擺放整齊,並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並無生鏽、發霉與髒污;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處理漁獲物之水質必須為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之海水。若使用海水,則抽取地點應與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有適當之區隔(海水應由船底處抽取使用);提供水質之管線與水槽應保持潔淨並定期清洗;鹽水凍艙與乾艙卸魚後應使用飲用水或潔淨之海水清洗。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儲存漁獲物之鹽水凍艙與乾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溫度紀錄器應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漁艙門口或走道),且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遠離出風口處(溫度最高點)。自動記錄設定頻率為至少每1小時記錄一次,並且每日應有至少一次之溫度確認紀錄。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處理漁獲物之甲板區應設有洗手設備。漁船應設有廁所,且廁所內應設置有設手設備與清潔劑。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漁獲物處理、貯存與丟棄使用之設備應與廢棄物區分使用。應使用特定設備(如:簍空塑膠籃、燒卻爐)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之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當魚被網住時應儘可能快速撈起,避免因奮戰時間過長導致魚體溫度升高而降低品質;漁獲物不可堆疊於甲板上。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處理漁獲物所需之設備、容器與鹽水凍艙、乾艙應隨時清潔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漁船應保持清潔,若受到機油或污水污染時,應立即清潔並予以消毒;若使用非攜帶型水源如消防設施與冷凍設備等,應具有獨立之回收設備。
用於製罐的全魚以浸泡濃鹽水冷凍時,漁獲物的溫度不得超過-9℃,而濃鹽水不可造成新鮮漁獲物的污染源。 用於製罐之魚體應以潔淨之濃鹽水浸泡,鹽水凍艙之溫度應維持在-12℃以下(-12℃至
-20℃),凍艙內漁獲物之溫度至少不得高於
-9℃。當漁獲物於鹽水艙預冷凍結至魚體中心溫度在-10℃以下而魚體硬直後,將鹽水艙之濃鹽水抽至另一艙,然後將魚體移至乾艙。
病媒
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漁獲物行經動線不可有蟲鼠出沒之痕跡,且無污染漁獲物之虞慮。漁船應備有蟲鼠防治紀錄,且應注意無使用狀態漁艙之蟲鼠防治。
化學
物質
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漁船船員應有離港前半年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至少應包括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船長應定期檢查船員是否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之情況,予以記錄,且規定不得處理漁獲物或進入漁獲物處理區。應有船員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作業處理區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之個人清潔。員工於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雨鞋,並戴上手套。工作完畢後,工作服與手套、雨鞋皆應定位放置或懸掛,且保持潔淨無發霉。漁船應備有衛浴設備、廁所、洗手台及清潔用品供人員使用。
漁獲
物衛
生管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查核檢查紀錄與漁撈日誌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中須有合格人員以目視方式抽查每批漁獲物之外觀並記錄,如有寄生蟲或混雜有毒魚類應有適當處理。抽查頻率為每批次最少五隻。
轉載
魚貨
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查核轉載作業紀錄與漁撈日誌,轉載作業紀錄必須可追溯至漁撈日誌,且紀錄需吻合。內容至少應包括轉載地、日期、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漁獲物中心溫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項目。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漁船之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與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分別設置執行及管制人員。
 
七(C)、歐盟登錄遠洋漁船(魷釣船)自評紀錄表
  評鑑標準 評鑑項目 有/否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漁船本身需保持完好狀態並易於清潔;漁獲物行經動線之建造與結構、油管等應潔淨且包覆完整,無剝落與污染漁獲物之虞慮)。
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污染。
作業區(工作甲板、漁艙、工作台等)與非作業區(船員住艙、廁所、船員休息室、廚房與機房等)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之漁獲物。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週周、廚房、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各作業區間(卸魚區、漁獲物處理區、漁船作業區四周等)應有足夠空間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工具、包材與廢棄物等,並應有適當之距離區隔。(應設置工作平台或腳踏板)。
非作業區(船員住艙、船員休息室與機房等)與設施(廚房、漁具、廁所)應保持潔淨。
工作甲板、漁船作業區四周與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工作所需之工具(如網台、釣線等)應有定位放置;工具盒應使用塑膠或不鏽鋼之材質為佳;工具之把手以電木把手為佳。除工作所需之用具與化學藥劑以外之物品皆應定位擺放。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卸魚區之空間應足夠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設施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設計必須可快速處理完漁獲物,以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使漁獲物變質。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卸漁區運送漁獲物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應符合衛生要求(輸送帶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如配置油管或油壓器時應有適當包覆且無剝落現象)。
漁艙應能保持漁獲物於衛生狀態。 漁艙應有效隔離並潔淨,使漁獲物維持於衛生狀態,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包裝材料之存放地點應與產品處理地點區隔。 包裝材料之存放地點不得暴露於有污染風險之地方,且應與漁獲物處理地點區隔並保持潔淨。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漁獲物處理區(如工作甲板、工作台等)與儲存區(漁艙)應與廢棄物儲存區有效區隔,且使用之容器亦應區隔。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直接與漁獲物表面接觸之設備(漁艙)、工作台及器具等(輸送帶、滑魚導槽、網台、釣線、包材等)應定位擺放整齊,並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並無生鏽、發霉與髒污;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處理漁獲物之水質必須為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之海水。若使用海水,則抽取地點應與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有適當之區隔(海水應由船底處抽取使用);提供水質之管線與水槽應保持潔淨並定期清洗;漁艙卸魚後應使用飲用水或潔淨之海水清洗。
漁獲物凍結溫度要求:漁船冷凍設備之冷凍效能需快速,且使漁獲物中心溫度不超過
-18℃。
應有前一航次溫度紀錄表。漁艙之冷凍效能應快速且冷凍溫度應維持在-18℃以下[n1]。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儲存漁獲物之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溫度紀錄器應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漁艙門口或走道),且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遠離出風口處(溫度最高點)。自動記錄設定頻率為至少每1小時記錄一次,並且每日應有至少一次之溫度確認紀錄。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處理漁獲物之甲板區應設有洗手設備。漁船應設有廁所,且廁所內應設置有設手設備與清潔劑。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漁獲物處理、貯存與丟棄使用之設備應與廢棄物區分使用。應使用特定設備(如:簍空塑膠籃、燒卻爐等)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之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作業衛生要求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漁獲物釣起後,應盡速分級裝箱,送入凍庫儲存。漁獲物不可堆疊於甲板上。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處理漁獲物所需之設備、容器與漁艙應隨時清潔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漁船應保持清潔,若受到機油或污水污染時,應立即清潔並予以消毒;若使用非攜帶型水源如消防設施與冷凍設備等,應具有獨立之回收設備。
病媒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漁獲物行經動線不可有蟲鼠出沒之痕跡,且無污染漁獲物之虞慮。漁船應備有蟲鼠防治紀錄,且應注意無使用狀態漁艙之蟲鼠防治。
化學物質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漁船船員應有離港前半年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至少應包括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船長應定期檢查船員是否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之情況,予以記錄,且規定不得處理漁獲物或進入漁獲物處理區。應有船員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作業處理區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之個人清潔。員工於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雨鞋,並戴上手套。工作完畢後,工作服與手套、雨鞋皆應定位放置或懸掛,且保持潔淨無發霉。漁船應備有衛浴設備、廁所、洗手台及清潔用品供人員使用。
漁獲物衛生管理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查核檢查紀錄與漁撈日誌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中須有合格人員以目視方式抽查每批漁獲物之外觀並記錄,如有寄生蟲或混雜有毒魚類應有適當處理。抽查頻率為每批次最少五隻。
轉載魚貨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查核轉載作業紀錄與漁撈日誌,轉載作業紀錄必須可追溯至漁撈日誌,且紀錄需吻合。內容至少應包括轉載地、日期、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漁獲物中心溫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項目。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 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漁船之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與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分別設置執行及管制人員。
 
八、附件(請提供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裝訂。)
(一) 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照片
(二) 最近一航次溫度監測紀錄(新裝設溫度記錄器漁船檢附冷凍設備測試紀錄)
(三) 衛生管理計畫
(四) 其他
 
附件二-A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延繩釣)評鑑標準
  評鑑條文 歐盟法規
 漁
 船
 建
*造
 與
 結
 構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1.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B.2.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周、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c)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a)
853/2004附件II 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853/2004附件II 第VIII部分第I章 I.D.1.(b)
漁艙應能保持漁獲物於衛生狀態。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I.B.2.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I.D.1.(d)
 設
 備
*和
 設
 施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2.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4.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漁獲物凍結溫度要求:漁船冷凍設備之冷凍效能需快速,且使漁獲物中心溫度不超過-18℃。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C.1.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VII章 2.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記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C.2.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h)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f)
作業
衛生
要求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2.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I章 1.(b)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852/2004附件I A部分 II.4.(b)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1.
應於捕獲魚後以衛生方式儘速進行去頭與去內臟等作業,並以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充分清洗產品。但應預防漁獲物遭受水之污染。供人類食用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6.
病媒
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852/2004附件I A部分 II.4.(f)
852/2004附件I A部分 8.(d)
852/2004附件I A部分 8.(e)
化學
物質
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852/2004附件I A部分 10.
船員
健康

衛生
要求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852/2004附件II第8章2.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852/2004附件II第8章1.
漁獲
物衛
生管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853/2004附件IIIVIII部分第VA.D.E.
93/140第1、2、3條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轉載
魚貨
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852/2004附件II第4章7.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 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852/2004附件I
853/2004附件III
*表示為主要缺失。
 
附件二-B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圍網船)評鑑標準
  評鑑條文 歐盟法規
 漁
 船
 建
*造
 與
 結
 構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1.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B.2.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周、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c)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a)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b)
鹽水凍艙之設計應能避免漁獲物受到污染。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B.2.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d)
 設
 備
*和
 設
 施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8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2.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4.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C.2.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h)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f)
作業
衛生
要求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852/2004附件I A部分 II.2.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I章 1.(b)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4.(b)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1.
用於製罐的全魚以浸泡濃鹽水冷凍時,漁獲物的溫度不得超過-9℃,而濃鹽水不可造成新鮮漁獲物的污染源。 853/2004 ANNEX III SECTION VIII CHAPTER I II.7.
病媒
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4.(f)
852/2004附件I A部分8.(d)
852/2004附件I A部分8.(e)
化學
物質
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852/2004附件I A部分10.
船員
健康

衛生
要求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852/2004附件II第8章2.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852/2004附件II第8章1.
漁獲
物衛
生管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853/2004附件IIIVIII部分第VA.D.E.
93/140第1、2、3條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轉載
魚貨
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852/2004附件II第4章7.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 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852/2004附件I
853/2004附件III
*表示為主要缺失。
 
附件二-C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魷釣船)評鑑標準
  評鑑條文 歐盟法規
 漁
 船
 建
*造
 與
 結
 構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1.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B.2.
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周、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c)
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a)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b)
漁艙應能保持漁獲物於衛生狀態。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B.2.
包裝材料之存放地點應與產品處理地點區隔。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e)
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d)
 設
 備
*和
 設
 施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8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2.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4.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漁獲物凍結溫度要求:漁船冷凍設備之冷凍效能需快速,且使漁獲物中心溫度不超過-18℃。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C.1.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VII章 2.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C.2.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h)
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f)
作業
衛生
要求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852/2004附件I A部分 II.2.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I章 1.(b)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4.(b)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1.
病媒
防治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4.(f)
852/2004附件I A部分8.(d)
852/2004附件I A部分8.(e)
化學
物質
管制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852/2004附件I A部分10.
船員
健康

衛生
要求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852/2004附件II第8章2.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852/2004附件II第8章1.
漁獲
物衛
生管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853/2004附件IIIVIII部分第VA.D.E.
93/140第1、2、3條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轉載
魚貨
管理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852/2004附件II第4章7.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人員
管理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852/2004附件I
853/2004附件III
*表示為重大缺失。
 
附件三
               遠洋漁船定期衛生追查表
  追查項目 規定
1. 無輸銷歐盟產品查驗異常紀錄。  
2. 漁船溫度紀錄按航次傳送漁業人歸檔,溫度監測紀錄顯示漁獲物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
3. 船長維持完成教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狀態。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
4. 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後7日內,漁業人皆逐批繳交或傳真售魚資料及船長簽署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副本至本會漁業署。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
5. 遠洋漁船漁獲物如銷售至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皆檢附漁獲物銷售四聯單,並繳交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漁業署。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九點
6.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1.
 
7. 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漁船作業區四周、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D.1.(c)
8.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維護於良好狀態。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2.
9. 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A.4.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2.
10. 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記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C.2.
11. 洗手設備和廁所功能正常。 853/2004附件IIIVIII部分第I I.D.1.(h)
12. 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52/2004附件I A部分 II.4.(b)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1.
13. 應於捕獲魚後以衛生方式儘速進行去頭與去內臟等作業,並以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充分清洗產品。但應預防漁獲物遭受水之污染。供人類食用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I章 II.6.
14.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852/2004附件I A部分II.4.(f)
852/2004附件I A部分8.(d)
852/2004附件I A部分8.(e)
15. 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不造成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上鎖設備,不污及漁獲物。 852/2004附件I A部分10.
16. 船上作業人員非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否則不得處理食品或進入處理食品區域。定期船員健康檢查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52/2004附件II第8章2.
17.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紀錄顯示符合規定或有適當矯正處理。 853/2004附件III第VIII部分第V章 A.、D.、E.
93/140第1、2、3條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18.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紀錄顯示符合規定並可追溯。 852/2004附件II第4章7.
178/2002第IV部分第18條1.、2.、3.
19.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 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執行漁獲處理,控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並經審查,已確保船上作業衛生。 852/2004附件I
853/2004附件III
備註:
遠洋漁船返港後應通知本會漁業署以利進行安排追蹤評鑑。稽核員進行追蹤評鑑時得以要求漁業人提供離港時漁獲物處理作業及漁船衛生管理狀況之紀錄或資訊。
 
附件四
船長聲明書查核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查核項目 符合/不符合
1、漁船每日衛生管理與漁艙清潔檢查表皆合格,或已有適當矯正處理。 □  □
2、每日監測漁艙溫度紀錄皆合格,或已有適當之矯正處理。 □  □
3、漁船有定期執行蟲鼠防治,並存有蟲鼠防治證明。 □  □
4、船員健康紀錄皆合格,或已有適當之矯正處理。 □  □
5、寄生蟲與毒魚檢查記錄皆合格,或已有適當之矯正處理。 □  □
 
附件五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
CAPTAIN DECLARATION FOR FISH PRODUCTS OF EC CODED VESSEL
DECLARATION REFERENCE NUMBER
                             聲明書編號:____________

 
附件六
   遠洋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
流水號A000000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