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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標準 |
評鑑項目 |
有/否 |
漁
船
建
造
與
結
構 |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應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潛在污染源包括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之污染。漁艙及機房與船員住艙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漁獲物。 |
漁船建造與結構應避免污染漁獲物並維護於良好狀態(漁船本身需保持完好狀態並易於清潔;漁獲物行經動線之建造與結構、油管等應潔淨且包覆完整,無剝落與污染漁獲物之虞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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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廢煙、燃料油、潤滑油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隔離以避免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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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區(工作甲板、漁艙、加工處理平台等)與非作業區(船員住艙、廁所、船員休息室、廚房與機房等)應隔離以避免污染儲存之漁獲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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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足夠作業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各區域設計應易清潔、消毒並防止漁獲物受污染。漁船上一般設施狀況,工作甲板及船尾作業區四週周、廚房、漁具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記錄。 |
作業區內(工作甲板、船尾作業區四周等)需有足夠之空間以供衛生處理漁獲物使用(應設置工作平台或腳踏板,且各作業區間應有適當之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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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作業區(船員住艙、船員休息室與機房等)與設施(廚房、漁具、廁所)應保持潔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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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甲板、船尾作業區四周與作業所需之工具(如魚鉤、刀子、鎚子等)清潔程度,須符合乾淨整潔之要求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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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需之工具(如魚鉤、刀子、鐵鎚等)應有定位放置;工具盒應使用塑膠或不鏽鋼之材質為佳;工具之把手以不鏽鋼或電木把手為佳。除工作所需之用具與化學藥劑以外之物品皆應定位擺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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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魚區域需足以分別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且易於清理,其設計須可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導致漁獲物品變質。 |
卸魚區之空間應足夠放置每批捕獲之漁獲物;設施應潔淨並無污染、發霉或生鏽之現象;其設計必須可快速處理完漁獲物,以防止漁獲物不受日曬、熱源(如:燒卻爐等)或其他污染而使漁獲物變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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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漁獲物從卸魚區域運送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須符合衛生要求。 |
卸漁區運送漁獲物至處理區域或漁艙之輸送應符合衛生要求(其如配置油管或油壓器時應有適當包覆且無剝落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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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艙應能保持漁獲物於衛生狀態。 |
漁艙應有效隔離並潔淨,使漁獲物維持於衛生狀態,並至少每日填寫清潔紀錄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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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和儲存廢棄物之區域與處理漁獲物之區域應進行區隔。 |
漁獲物處理區(如工作甲板、工作平台等)與儲存區應與廢棄物儲存區有效區隔,且使用之容器亦應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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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和
設
施 |
直接接觸漁獲物表面之設備、工作台及器具等,應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且接觸面使用之包覆材質需耐用、不具毒性。 |
直接與漁獲物表面接觸之設備(急速凍結室、凍藏室)、工作台及器具等(殺魚刀、鎚子、尖狀之螺絲起子……等)應定位擺放整齊,並採用光滑平整、防腐蝕性材質、容易清洗與消毒並無生鏽、發霉與髒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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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供給設施以供處理漁獲物。使用海水時,其海水抽取地點應避免抽入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或引擎冷媒。水槽應予以定期清洗,以保障貯存衛生。漁艙卸魚後應用飲用水或清潔海水清洗。 |
處理漁獲物之水質必須為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之海水。若使用海水,則抽取地點應與排放之廢水、廢棄物有適當之區隔(海水應由船底處抽取使用);提供水質之管線與水槽應保持潔淨並定期清洗;漁艙卸魚後應使用飲用水或潔淨之海水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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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獲物凍結溫度要求:漁船冷凍設備之冷凍效能需快速,且使漁獲物中心溫度不超過-18℃。 |
應有前一航次溫度紀錄表。漁艙之冷凍效能應快速且冷凍溫度應維持在-18℃以下。當魚獲物中心溫度達-18℃時,魚體應轉至-30℃以下且無氣流移動之個別儲存區(凍藏室)為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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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漁獲物的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且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溫度計的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的溫度最高點。 |
儲存漁獲物之漁艙必須裝置有溫度紀錄器。溫度紀錄器應放置於容易讀取的位置(漁艙門口或走道),且感應器應置於冷凍艙遠離出風口處(溫度最高點)。自動記錄設定頻率為至少每1小時記錄一次,並且每日應有至少一次之溫度確認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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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足夠數量之洗手設備和廁所供處理漁獲物員工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
處理漁獲物之甲板區應設有洗手設備。漁船應設有廁所,且廁所內應設置有設手設備與清潔劑。廁所不得設置於漁獲物處理或儲存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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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漁獲物受廢棄物貯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需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
漁獲物處理、貯存與丟棄使用之設備(如:簍空塑膠籃、燒卻爐等)應與廢棄物區分使用。應使用特定設備將廢棄物和不適合人類食用之漁獲物排入海中;必要時以防水桶槽加以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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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衛
生
要
求 |
應盡可能確保捕魚和後續相關作業處理不造成漁獲物之污染。 |
魚上鉤時應快速釣起;若使用魚叉,應將魚叉刺入魚體頭部或下顎部位,避免刺入魚身;若魚在魚叉或鉤子上爭扎時,應立即擊昏牠以減少魚鱗損害與挫傷;漁獲物不可堆疊於甲板上;長鰭鮪應於捕獲15-20分鐘內送入冷凍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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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維持捕魚和作業設施之乾淨;設備、容器和船應保持乾淨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避免受到機油、污水的污染;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
處理漁獲物所需之設備、容器與漁艙應隨時清潔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漁船應保持清潔,若受到機油或污水污染時,應立即清潔並予以消毒;若使用非攜帶型水源如消防設施與冷凍設備等,應具有獨立之回收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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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捕獲魚後以衛生方式儘速進行去頭與去內臟等作業,並以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充分清洗產品。但應預防漁獲物遭受水之污染。供人類食用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
處理漁獲物之器具(如殺魚刀、鎚子、尖狀大釘等)應保持潔淨,並使用飲用水、潔淨水或乾淨海水清洗漁獲物;魚肝或魚卵必須保存在靠近融冰或冷凍溫度下或冷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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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
防治 |
需預防動物和病媒污染漁獲物。消毒、除蟲、滅鼠等應隨時注意必要處理並記錄除蟲鼠紀錄作業。 |
漁獲物行經動線不可有蟲鼠出沒之痕跡,且無污染漁獲物之虞慮。漁船應備有蟲鼠防治紀錄,且應注意無使用狀態漁艙之蟲鼠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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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
物質
管制 |
應預防清潔劑、消毒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於貯存及使用時可能造成之產品污染。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不可污及漁獲物。 |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類似有毒物質均應嚴格收存保管於貯藏室並有上鎖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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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員
健
康
和
衛
生
要
求 |
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衣物清潔,船上作業人員不得為食物感染性疾病之帶原,船員如有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者時則不得處理食品或者進入處理食品區域。應定期檢查船員無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 |
漁船船員應有離港前半年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至少應包括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船長應定期檢查船員是否感染傷口、傳染性皮膚病或腹瀉之情況,予以記錄,且規定不得處理漁獲物或進入漁獲物處理區。應有船員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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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操作人員應維持個人衛生及清潔,以免污染源接觸漁獲物,防止污染風險。 |
作業處理區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之個人清潔。員工於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雨鞋,並戴上手套。工作完畢後,工作服與手套、雨鞋皆應定位放置或懸掛,且保持潔淨無發霉。漁船應備有衛浴設備、廁所、洗手台及清潔用品供人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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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獲
物衛
生管
理 |
本署登錄合格船長應確認漁船和漁產品之衛生,執行官能、寄生蟲、混雜有毒魚類與否之檢查,並將漁撈作業記錄於漁撈日誌。 |
查核檢查紀錄與漁撈日誌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中須有合格人員以目視方式檢查去內臟之魚,特別是腹腔及供人食用之肝臟及魚卵,如有寄生蟲或混雜有毒魚類應有適當處理。抽查頻率為每批次最少五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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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魚貨
管理 |
進行轉載作業應詳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魚體中心溫度,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追溯。 |
查核轉載作業紀錄與漁撈日誌,轉載作業紀錄必須可追溯至漁撈日誌,且紀錄需吻合。內容至少應包括轉載地、日期、作業起訖時間、數量及漁獲物中心溫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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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員
管
理 |
輸歐盟漁產品之遠洋漁船應依歐盟法規852/2004號附件I中初級生產者衛生要求和853/2004號之規定訂定衛生管理計畫,有關執行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執行審查,以確保船上作業衛生。應完善分配執行及管制人員職務。 |
漁船之漁獲衛生處理流程、溫度及時間之管控與船上各項清潔實施計畫應分別設置執行及管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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