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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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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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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727訂定規定.pdf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引導養殖漁業合理有效利用水土資源、改善養殖漁業產銷環境、提昇產業競爭力,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建設區域:經政府許可設置之陸上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洋養殖區、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內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三、 補助公共建設工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 海水統籌供水系統工程。
(二) 海水進、排水路系統工程。
(三) 海洋養殖區標識工程。
(四) 海洋養殖區出海道路工程。
四、 補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標準」編號○七一○『促進養殖漁業環境改善』項。其內容為『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補助比率依級別補助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上限為一千萬元,統籌供應站(系統)新建工程,得依實際需求估列。』。
五、 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可支用於工程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及環境影響評估費用。
(二) 對於需申辦建築執照、雜項執照之工程,執行單位應於本會漁業署審查通過後,限期取得前述建照後始得補助。
(三) 工程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工程項目,或具有示範性作用之工程得優先補助。
(四) 工程效益偏低、超限利用有破壞環境生態之虞、無明確受益對象、未取得土地所有(使用)權、違反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等)或屬其他機關辦理權責之工程,得不予補助。
(五) 執行機關應審慎規劃設計並詳實估列工程預算,如有屬於執行機關設計失當需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經費者,超出預算部分不予補助,概由執行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六) 工程應說明不適於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理由,始得補助。
六、 申辦程序:
(一) 由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公告一定期限內受理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立案之漁民(業)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補助建設案件。
(二)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辦理現地會勘、審查及排定各補助工程項目優先順序。
(三) 執行機關應依工程優先順序,彙整做成次年度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附件一)。
(四)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及相關附件提報本會漁業署;逾期限者,不予補助。
(五) 執行機關應於前款期限內將補助工程內容登錄於「農委會計畫作業系統」(網址為http:// apmi.asic.gov.tw)。
七、 審核機制:
(一) 由本會漁業署組成工程審議小組(簡稱審議小組)依「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計分表」(附件二)所列各項評分標準進行審議,審議小組僅就工程執行之技術面進行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參與。
(二) 審議小組審議計畫時,由各執行機關進行簡報說明,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勘查。
(三) 工程經審議小組決議可行,由本會漁業署邀集各執行機關,參考其歷年執行績效及次年度預算額度,決定次年度工程補助額度及優先順序後,再通知執行機關編列次年度配合款,並進行工程用地取得及工程設計等前置作業。
(四) 立法院通過年度預算後,本會漁業署再就各階段可動支額度依排定工程優先順序納入補助,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執行。
八、 經費核撥、支用與核銷:
工程計畫核撥、支用、核銷與保留悉依照本會或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九、 進度控管
(一) 為提高工程執行進度、減少應付未付數額度、保障承包廠商權益,工程執行期間原則按月估驗付款,但得視工程進度或廠商提出申請時間調整付款時程,各執行機關辦理情形將列入後續年度補助案件審議重要依據。
(二) 各執行機關對於受補助工程,應指派專人按月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最遲於每月三日前傳真或E-mail填報上月資料),各執行機關上網填報辦理情形將列入後續年度補助案件審議重要依據。
(三) 申請補助之工程如需跨年度辦理時,應依本會漁業署審定分年財務計畫,並報經本會同意後,依規劃年期分年核定補助款。
(四) 執行機關未按時於標案管理系統填報補助來源或進度者,得暫停核撥補助款。
(五) 工程完工後,執行機關應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施工前後(數位)照片等資料送本會漁業署辦理結案。
(六) 受補助之工程有下列情形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原核定補助款:
1、 未通知本會漁業署逕自變更設計或變更設計內容與原報工程效益、目標不符者。
2、 自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工程後,逾二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程公告招標者。
十、 督導考核:
(一) 執行機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委託機關、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並應執行「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監辦該工程採購。
(二) 工程施工期間,執行機關應定期督導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查核工作。
(三) 為掌握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本會漁業署得派員或配合計畫查證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執行機關應協助並配合提供詳細資料及簡報說明,該工程施工廠商及設計監造單位應配合,不得拒絕。
(四) 前款查核或查證項目包括:工程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執行效益、工程施工情形。
(五) 工程經考評執行績效優良者,本會漁業署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執行機關首長對相關人員敘獎外,並於後續年度增加執行機關補助額度。
(六) 工程經考評執行績效不佳者,本會漁業署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執行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並於後續年度減少執行機關補助額度。
(七) 執行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一、 後續維護管理機制
(一) 工程完工後,執行機關應限期訂定工程管理及維護公約,並通知負責管理維護單位及人員,依工程管理及維護公約辦理。
(二) 工程管理維護單位及人員應參與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驗收作業,並於工程驗收後十五日內與執行機關完成點交。
(三) 執行機關應將工程完工後之財產點交、管理、維護及公約執行情形,列入次年度計畫說明書之報告項目,並為工程審議之重要參考依據。
附件一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格式)
年度
縣
一、政策目標:□推動轉作海水養殖 □國土復育地區淡水魚塭休養
□發展海洋養殖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
二、預期效益:(工作指標值應具體及量化)
工作指標
單位
原有值
執行後目標值
差異值
縣養殖漁業生產總面積
公頃
海水養殖面積
公頃
淡水養殖面積
公頃
封填地下水井數
口
海水養殖魚種產量
公噸/年
海水養殖魚種產值
元/公斤
海水養殖供水面積
公頃
供排水路整建長度
公里
……
三、前年度執行績效:
計畫名稱
核定工作項目數
核定金額
達成工作項目數
核定金額支用比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及行動計畫
促進養殖漁業與環境和諧計畫
四、公共建設工程之維護管理:
所在區位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名稱
單位
數量
維護管理公約名稱
維護管理單位及人員
維護管理現況
XX養殖漁業生產區
XX鄉OO村牡蠣作業區
……
五、其他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說明工程施作之急迫性,本項工程對生態、景觀與自然環境之影響,及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
六、工程項目優先順序總表:
七、財務計畫:(單位:千元)
預算項目
農委會
地方政府配合款
其他配合款
合計
說明
合計
八、單項工程詳細表:詳附光碟檔案。
註: 「單項工程詳細表」格式如下頁,應將相關圖、文件、照片等資料轉成.pdf影像檔,並以單一項工程存成一資料夾方式燒錄成光碟提送,不必送紙本。
單項工程詳細表
一、基本資料
工程名稱
類別序號
第
類第
序位
申請單位
座標位置
自X:
Y:
至X:
Y:
維護管理單位
預計工期
工程概要說明
進排水路例:
岸壁構造:1、RC重力式
2、版樁式
3、石籠式
渠道寬度及水深(M):
渠道截面積(m
2
)
海水抽水站例:
岸壁構造:2層RC加強磚造
基地面積(m2)
樓地板面積(m2)
渠道寬度及水深(M):
附件項目
數量
技師簽證
核定審查文號
附pdf檔
經費概算書
共
張
□有□無
□有□無
基本設計圖說(含養殖漁業區與工程相關位置平面圗)
共
張
□有□無
□有□無
現況照片、影片
共
張
xxxx
xxxxxx
二、前置作業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會議名稱
與會單位
議題
達成共識內容
附pdf檔
□有□無
□有□無
三、工程用地及證照取得
工程用
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土地權屬
所有權人
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附pdf檔)
建築(雜項)執照
(執照編號)
(附pdf檔)
附件二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計分表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項次
評分項目
評分
比例
評分細目
配分
標準
得分
小計
一
政策目標
10
1、符合現行養殖漁業政策。
5
2、配合其他相關政策事項。
5
二
預期效益
10
1、指標具體且明確可行。
5
2、預期目標值確實可以達成。
5
三
執行績效
20
1、前一年度工程完成情形。
5
2、前一年度工程預算支用情形。
5
3、前一年度工程上網填報情形。
5
4、養殖漁業相關工程工作配合情形。
5
四
維護管理
15
1、公共建設工程使用情形。
5
2、訂定公共建設工程維護管理公約。
5
3、維護管理公約執行情形。
5
五
前置作業
20
1、工程勘查及相關單位協商情形
5
2、工程辦理地方說明會情形。
5
3、工程用地取得情形。
5
4、取得建照雜照等證照情形。
5
六
工程內容
25
1、工法採用符合當地特性。
5
2、工程構造物經結構計算或水理計算
5
3、財務計畫及經費計價之合理性
5
4、規劃設計委託專業技師辦理情形
5
5、監造計畫內容是否實在
5
合計
100
審查意見
評分結果
年度第 類申請案共 件之第 序位
註:評分結果係綜合技術面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委員不必填寫。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