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申請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申請黑鮪漁業證明書,以漁船船主或船主所委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立案之國內出進口廠商或本會核准之國外基地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屬鮪魚公會會員之漁船及船籍屬高雄市之非鮪魚公會會員之漁船:
1、 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 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業證明書乙份。
3、 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紀錄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免附。
4、 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附)。
5、 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之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二) 船籍屬台灣省之漁船:
1、 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 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業證明書乙份。
3、 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