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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6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九、  遠洋漁船漁獲物如銷售至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應檢附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附件六),依序繳送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前項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自漁業人售魚日期起一年內有效。
 
附件六
               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

                                    編號:CT0-0000-000-000




填表說明:
一、 編號之編碼原則為前7碼為漁船編號,中間3碼為年度,最後3碼為流水號,以CT7-9999漁船公司97年所填寫第1張出售流程紀錄表為例,其編號為CT7-9999-097-001。
二、 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自漁業人售魚日期起1年內有效。
三、 漁業人(或船長)應填事項欄必須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其中所有欄位均為必填欄位,說明如下:
 (一) 船名、漁船編號及地址請填寫漁業執照登載之資料。
 (二) 船長姓名應填寫該航次出海作業之船長資料。
 (三) 漁業種類請勾選捕撈出售魚種之漁法,如欄位中未列出,請勾選其他,並敘明捕撈之漁法。
 (四) 卸魚地點請敘明港口或魚市場名稱。
 (五) 漁業人(或船長)確認簽章欄位,如由公司性質之漁業人填寫時須同時蓋印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由個人經營之漁業人或船長填寫時,需同時簽名及蓋章。
四、 運販業者(或承銷人)應填事項欄位,運輸車牌號部分,如需多輛車始能載運完畢,應敘明各車牌號,如該批漁獲物出售流程係由漁業人直接售予加工廠,未經運販業者(或承銷人),則本欄位無須填寫,簽章欄位之填寫,如運販業者為公司性質須同時蓋印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屬個人經營,需同時簽名及蓋章。
五、 加工廠應填事項欄位,如該批漁獲物僅一次加工,則二次及三次加工廠欄位免填,簽章欄位之填寫,須同時蓋印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六、 如漁業人販售予不同運販商(或承銷人)或加工廠均應分別開立本單。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