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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6: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申請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申請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黑鮪之貿易認證制度,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第○七-一○號「ICCAT黑鮪漁獲文件計畫之建議」案(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n ICCAT Bluefin Tuna Catch Document Program)」決議訂定之。

二、 黑鮪漁獲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核發,船籍屬高雄市之漁船,由本會辦理;船籍屬台灣省者,由船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

三、 黑鮪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四、 黑鮪漁獲證明書之核發以獲准在國外基地作業或參與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所捕獲之黑鮪且作業期間漁船監控系統(VMS)船位能正常回報為限,各漁船作業期間應依下列分類及指定期限向指定之單位速報漁獲量,未依分類或期限速報漁獲量者,不予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
(一) 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長應當日以電訊或電子漁獲回報軟體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每尾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附件三各洋區魚體處理型態之轉換係數),體長(下顎尖端至尾叉 長)及捕撈時船位,船主應於次日(遇假日順延)將前述資料填寫於「黑鮪作業漁船每日回報作業報告」(如附件四)送鮪魚公會,鮪魚公會於收到船主資料之次日前彙整船主通報資料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函送本會備查。各洋區另有漁獲量速 報或其他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 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
1、船籍屬高雄市者,船長應當日以電訊向本會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每尾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附件三各洋區魚體 處理型態之轉換係數),體長(下顎尖端至尾叉長)及捕撈時船位。 2、船籍屬台灣省者,船長當日以電訊向其轄區漁會之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每尾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 (附件五),體長(下顎尖端至尾叉長)及捕撈時船位,漁業通訊電台於接獲通報後,應查明該漁船船籍,代為填寫該 報表資料,並於每週星期二前將該資料彙整後送船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供其審查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之用。縣 (市)政府並於每月十日前彙整上月資料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送本會備查。
3、各洋區另有漁獲量速報或其他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五、 申請黑鮪漁獲證明書,以漁船船主或船主所委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立案之國內出進口廠商或本會核准之國外基地代理商 為限,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鮪魚公會會員之漁船及船籍屬高雄市之非鮪魚公會會員之漁船,作業期間VMS船位無連續中斷三日以上或累積中斷日數 未逾十五日之紀錄。但其故障報經本會核可有案並按規定以傳真回報船位者,其中斷日數不計。於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提出申請:
1、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轉載確認書(如無轉載免附)。
3、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獲證明書乙份。
4、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 附)。
5、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之減船代償金証明文件。
(二) 船籍屬台灣省之漁船,於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獲證明書乙份。
3、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 附)。

六、 縣(市)政府於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後三日內將簽核之黑鮪漁獲證明書彙送本會備查。

七、 漁船於在每次完成轉載三十日內及進港三十日內,船長皆應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交漁船船主,漁船船籍屬高雄市者,漁船船 主應於收到後送本會備查;漁船船籍屬台灣省者,漁船船主應將前述資料送交船籍所屬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 月十日前彙整送本會備查。漁船船主繳送作業情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越每次完成轉載六十日及進港六十日,未依規定繳交作 業情形紀錄表之漁船,不予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

八、 魚貨完成通關輸銷後二個月內,漁船船主或船主所委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立案之國內出進口廠商或本會核准之國外基地代理商需將魚貨銷售資料影本,送原黑鮪漁獲證明書之核發單位辦理核銷(參考格式如附件七),船籍屬臺灣省者,原核發 黑鮪漁獲證明書之縣(市)政府應按月彙整送本會備查,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船後續之漁獲物得不予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

九、 申請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量與黑鮪通報紀錄不符者,或未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或違反對外漁業合作辦法、洋區作業規定者,或其他不實情形者,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核發。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