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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6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
全文檔案: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漁船進港卸魚時,船長應繳交該航次漁撈日誌影本至當地漁會,另填具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附件四),依序交由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確實填報。 前項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自漁業人售魚日期起一年內有效。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得於漁船卸魚後辦理漁獲物衛生抽驗,抽驗項目包括漁獲物鮮度、體表寄生蟲及攙雜有毒漁獲物等之官能檢查。
前項官能檢查發現漁獲物鮮度有疑慮時,漁業人應配合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採樣送請檢驗機構化驗。 第一項漁撈日誌影本由漁會彙送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