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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6 10: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漁船船主應於外籍及船員受僱上船後十五日內,繕打及列印一份外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如附表一)暨檢附電子檔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登記,並檢附下列資料送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核對後,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一) 外籍船員所屬國家(地區)所核發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及船員證等相關文件影本。
(二) 受僱外籍船員登船之港口國核章之船員進出港名冊(Crew List)影本。
(三) 僱用契約影本。
(四) 外籍船員保險證明文件影本。每名外籍船員投保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直轄市、縣(市)政府再將審查結果函復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並將核准之外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如附表一)副知當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證照查驗單位。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並應查核漁船業經本會核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或已辦妥「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西南大西洋漁獲物運搬船或魷釣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並將新增之外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同附表一)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應於每月月底前將新增之外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同附表一)核章後併電子檔送漁船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外籍船員僱用或異動情形統計表(如附表三) 及外籍船員脫逃統計表(如附表四)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漁業署。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