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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1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及核發我國養殖水產品輸銷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我國養殖水產品輸銷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下簡稱阿聯),確保魚貨來源及衛生事
    項符合輸入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出業者輸銷養殖水產品至阿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取得養殖水產品輸銷阿聯魚貨來源證
    明文件,始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出口作業:
(一)魚貨來源非出自產銷履歷戶。
(二)阿聯有加註無餵食含豬肉蛋白質或其衍生物需求。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漁業署提出申請:
(一)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查)報之證明資料。
(二)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以下簡稱TAF)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當批魚貨之自主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應包括藥物殘留〔孔雀綠
      及還原型孔雀綠、硝基呋喃代謝物(富來頓代謝物AOZ、富來他頓代謝物AMOZ、硝化富樂遜代謝物SC、硝化富萊
      音代謝物AH)、磺胺劑(磺胺一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甲基嘧啶SMR、磺胺二甲基嘧啶SMT)〕
      ,且檢驗結果符合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所定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
(三)雙方買賣之合約書或交易明細資料(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但申請輸出業者與養殖場經營業
      者為同一人時,免附。
(四)使用符合飼料管理法之水產配合飼料之交易證明文件(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
(五)其他佐證文件。但阿聯無加註無餵食含豬肉蛋白質或其衍生物需求者,免附:
  1、由TAF或食藥署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養殖餵飼之前款飼料,無含豬肉成分之飼料檢驗報告。
  2、養殖期間無餵食含豬肉蛋白質或其衍生物之養殖場切結書。
    申請人之魚貨來源出自產銷履歷戶者,免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

四、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所附文件未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
(二)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