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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路設計規範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其工程規劃、設計等,悉依本規範辦理。


第 3 條
農路之修築依地區地形、地質,並考量行車速率、行駛車輛種類及路線交
通量,區分有農路一級、農路二級、農路三級、農路四級設計規範。


第 4 條
既有農路之改線或改善維護,為考量既有邊坡之穩定,避免因再度開挖邊
坡或拓寬改善,而造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參照本規範 14 條規
定辦理。


第 5 條
農路路面工程之設計,依照本規範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農路各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第 7 條
選用農路各級設計規範時,各級設計規範間不得混合使用,倘若超出單車
道農路規範時,應從其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規定辦理。


第 8 條
農路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修築農路時,應依所訂定之農路各級設計規範確
實審核並檢視完備之相關文件。


第 9 條
山坡地修築農路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環
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 及水土保持計畫 (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未
經主管機關核可前,不得先行施工。


第 10 條
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訂定
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應依本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從嚴審查、監督及管理。


第 11 條
農路等級分類如下:
農路一級:設計行車速度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六公尺,最小曲率
          半徑二公尺,最大縱坡度為十二%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
          附表一。
農路二級:設計行車速度每小時二十公里,路基寬度五公尺,最小曲率半
          徑十五公尺,最大縱坡度十二%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
          表二。
農路三級:設計行車速度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四公尺,最小曲率半
          徑十公尺,最大縱坡度十五%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表
          三。
農路四級:設計行車速度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二.五公尺以上未滿
          四公尺,最大縱坡度二十%之支線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
          表四。


第 12 條
「既有農路之改善及維護」係指路寬二.五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未依公路
法管理之既成農用道路改善及維護,包括產業道路、農路、支線農路等。


第 13 條
既有農路改善內容,以改善現有路況為原則,並加強邊坡穩定、改善路面
及排水系統、穩固路基、維護行車安全,儘量避免拓寬及改線而影響既有
農路坡面的穩定。


第 14 條
為考量既有農路邊坡之穩定,避免為符合規範標準有再度拓寬、改線之行
為而造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問題,得依該農路等級,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拓寬改善或部分改線時,縱坡長度限制得放寬百分之五十。
二、無需辦理拓寬、改線時,縱坡長度限制得放寬百分之一百。


第 15 條
路線平面圖之繪製若無涉及拓寬、改線開挖時,得免繪製等高線地形圖,
但路寬及相關之地物、工程設施應標繪於圖上。


第 16 條
路線若屬歷年農路相關計畫所興築並符合各級農路標準者,得免繪製縱斷
面圖,但應將該道路興建年度、計畫別及採用之規範標準予以註明,以利
查核。


第 17 條
為考量行車安全,於農路迴頭彎、下坡面擋土牆處,得設置護欄、導標及
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得於農路明顯地點設置限速及禁止車輛進入
標誌,限制行車速率及禁止特定車輛行駛。


第 18 條
為考量農路單車道交會車並維護行車安全,應視路況及交通量情形,每間
隔一五0公尺至四00公尺設置避車道一處,其寬度為二.五公尺長度為
二十公尺為原則。


第 19 條
路面處理工程設計,於多霧或視線不良路段,其路面兩側應標設反光標線
;縱坡度大於一0%或彎道路段並酌設跳動路面,以維護行車安全。


第 20 條
陡坡路段、危險彎道、坡面土石不穩定地區或經由土石流地區及叉路等位
置,應加強防護設施預作防範並豎立警示標誌。


第 21 條
工程規劃設計涉及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依照水土保持法與其施行細
則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22 條
農路路面之處理,以舖設瀝青混凝土路面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舖設水泥混凝土路面為宜:
一、山坡地上之四級農路。
二、道路縱坡度大於百分之十。
三、平曲線半徑小於十五公尺。
四、路面排水欠佳。
五、路基軟弱陰濕路段。


第 23 條
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厚度,為十五至二十公分,設計時視路基狀況選
    用之。
二、採用混凝土路面設計時,路面伸縮縫處理,其間隔不得大於十公尺;
    另為考量路面起迄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應依
    現況與原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三、路基穩定或路基材料為砂、礫石、黏土混合物能壓實者,無需加舖級
    配底層,但應視路基情況加設整平或滾壓;不穩定路基或填方路基或
    水位高路基,得加舖級配底層,其厚度一般為十公分,路基軟弱不穩
    定路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公分,底層級配規格從本規範第二十四條第 
    五款規定。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八天抗壓強度,無筋混凝土不得低於一
    四0kg/cm2 ,有筋混凝土不得低於二一0 kg /cm2 。
五、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為二.五至四.0kg/m2,設計時參照交通
    量情形設計之;惟為便於施工,得採用鋼線網設計,但鋼線直徑不得
    小於0.六公分,間距不得大於十五公分。
六、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 :


第 24 條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瀝青混凝土面層之設計厚度,為五.0至七.五公分,設計時依農路
    路基狀況選用之。
二、瀝青混凝土拌合料其粒料配比與瀝青含量如下:
    ┌─────┬────┬────┬─────┬────┬
    │篩號 (mm) │25(1")  │19(3/4")│9.5(3/8") │4.76(#4)│
    ├─────┼────┼────┼─────┼────┼
    │過篩百分比│ 100    │80-100  │60-80     │48-65   │
    │    %    │        │        │          │        │
    └─────┴────┴────┴─────┴────┴
    ────┬─────┬─────┬─────┬─────┐
    2.36(#8)│0.60(#30) │0.30(#50) │0.15(#100)│0.75(#200)│
    ────┼─────┼─────┼─────┼─────┤
    35-50   │19-30     │13-23     │7-15      │1-8       │
            │          │          │          │          │
    ────┴─────┴─────┴─────┴─────┘
 (一) 施工前承包商應作篩分析試驗,求取粒料配比,以經驗方法選定瀝
      青含量,並以該級配和瀝青含量作馬歇爾試驗,求取單位重,得不
      作空隙率、粒料間空隙率 (VWA)、穩定值和流度試驗。
 (二) 馬歇爾試驗值基準表如下:
┌───┬─────┬─────┬───┬─────┬────┐
│  項目│穩  定  值│流  度  值│空隙率│粒料空隙率│打擊次數│
│      │   (kg)   │ (0.25mm) │ (%) │   (%)   │ (次)   │
│交通量│          │          │      │          │        │
├───┼─────┼─────┼───┼─────┼────┤
│重級  │800 以上  │  8-16    │      │最大粒料尺│        │
├───┼─────┼─────┤      │寸為 1" 時│   75   │
│中級  │650 以上  │  8-18    │ 3-5  │>13       │        │
├───┼─────┼─────┤      │          │        │
│輕級  │550 以上  │  8-20    │      │          │        │
└───┴─────┴─────┴───┴─────┴────┘
       (瀝青含針入度採用 八五–一00)
 (三) 瀝青含量 (對混合料) 為五.二0至五.七0%。
三、透層、粘層材料按照設計圖之規定,材料用量參照工分析表數量,有
    關施工方法依照施工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碎石級配底層厚度之設計,可視路基性質酌予增減,若設計厚度小於
    十五公分者,可一次舖築滾壓;若設計厚度大於十五公分時,應將底
    層材料分為兩層或多層舖平滾壓,惟每層舖平滾壓後之厚度不得大於
    十五公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最大尺寸之兩倍。
五、碎石級配底層之級配規格如下:
    ┌─────┬────┬────┬─────┬────┬
    │篩號 (mm) │50(2")  │25(1")  │9.5(3/8") │4.76(#4)│
    ├─────┼────┼────┼─────┼────┼
    │過篩百分比│ 100    │75-90   │40-75     │30-60   │
    │    %    │        │        │          │        │
    └─────┴────┴────┴─────┴────┴
    ─────┬─────┬─────┐
    2.30(#10) │0.425(#40)│0.075(#50)│
    ─────┼─────┼─────┤
    20-45     │15-30     │5-30      │
              │          │          │
    ─────┴─────┴─────┘
 (一) 粗粒料洛杉磯磨損率應在五十%以下,且應有五十%以上之破碎石
      料,而每粒碎石至少須有一個破碎面。
 (二) 通過二00號篩者不得多於通過四0號篩者之三分之二。
 (三) 通過四0號篩之細粒料液性限度不得大於二五。
 (四) 通過四0號篩之細粒料塑性指數不得大於六。
 (五) 壓實度標準: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D 法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九
      十五%。
六、砂石混合料基層,設計者可視工地路基情形增設之,其厚度依路基性
    質設計,有關基層混合料級配規格如下:
     ┌─────┬────┬────┬──────┐
     │篩號 (mm) │100(4") │4.76(#4)│0.075(#200) │
     ├─────┼────┼────┼──────┤
     │過篩百分比│ 100    │25-100  │0-255       │
     │    %    │        │        │            │
     └─────┴────┴────┴──────┘
 (一) 粗粒料 (停留於四號篩以上者) 須為堅硬耐久之卵石其洛杉磯磨損
      值不得大於五十。
 (二) 通過四十號篩之材料其塑性指數不得大於六,液性限度不得大於二
      十五。
 (三) 壓實度標準:不得小於用 AASHTO T180D 法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九
      十五%。
七、瀝青混凝土路面舖設寬度,農路一、二級不得低於四公尺,農路三級不
    得低於三公尺為原則,惟為利於路肩之維護及排水,其舖設寬度得配合
    底層級配路面寬度舖築之。
八、舖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時,需辦理下列各項檢驗: 
 (一) 瀝青含量及級配試驗。
 (二)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三) 厚度檢驗。 
    上列檢驗之試驗費用,依時價編列於工程預算書內,其檢驗取樣辦法
    依有關規定辦理。惟承包商應檢附上項品質檢驗報告,供執行機關查
    核。
九、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
 (一) 結構示意圖 (設計時依採用之比例尺繪製) 
 (二) 舖於原有瀝青或水泥路面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程序剖面圖:
 (三) 舖於新築碎石級配底層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程序剖面圖: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