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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工作站,如附表。


第 5 條
經營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擬訂、年度育苗、造林及伐木計畫之編擬、
    彙報。
二、森林資源、國有林事業區檢訂與永久樣區等調查之執行、資料建置、
    分析;航攝影像圖資及林區基本圖之管理。
三、母樹林、種子園、採穗園、苗圃之規劃;種苗採集、處理、培育計畫
    之編擬;苗木配撥之核定。
四、國有林造林與撫育之規劃及執行;崩塌地、劣化地、海岸、離島等地
    區復育造林,及平地造林、公私有林造林、獎勵輔導造林工作之推動
    。
五、國有林造林台帳及圖籍之管理;造林地災害損失之查定、彙整、登記
    、註銷。
六、國有林林木生物危害、外來入侵植物防治、國有林租地林業天然災害
    救助及樹木保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七、國有林林產物之管理、生產與加工技術之研發及管理;林產品認證、
    驗證之輔導;林產物市價調查、林產經濟分析及國有林產物之處分。
八、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第 6 條
自然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之推動及宣導。
二、自然保護區域、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之
    推動。
三、國土生態綠網、社區與部落保育、友善生產及其他棲地保育政策之輔
    導及推動。
四、野生動物獵捕區、垂釣區劃定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獵捕野生動
    物申請案件之督導。
五、原住民森林資源共管與狩獵自主管理之推動;獵捕野生動物方法與工
    具之規範及管理。
六、自然資源調查、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執行。
七、野生動物危及公共安全、危害農林漁牧作業、傳播疾病、妨礙航空安
    全之防治及處理。
八、陸域野生動物之救援與其醫療及收容;無主或沒入野生動物及其產製
    品之處理。
九、地方政府執行自然保育工作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自然保育事項。


第 7 條
森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地籍及產籍之管理。
二、租地造林、礦業用地及一般林地放租案件之管理。
三、國有林地移交、接管、解編與撥用之擬議及執行。
四、國有林護管工作之策劃及現場執行之督導、考核。
五、森林火災防救工作之策劃與現場執行之督導;林火緊急事件應變系統
    之建立及演訓。
六、森林護管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無線電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七、森林被害案件之處理;伐木跡地之檢查;林產物搬運許可之核發及查
    驗。
八、保安林管理計畫、檢訂、編入與解除之擬議及管理。
九、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第 8 條
森林育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育樂資源之調查。
二、森林育樂場域計畫之擬訂及步道系統之規劃。
三、森林育樂設施之設計、施作、整建及維護。
四、民間參與投資森林育樂場域營運計畫之擬訂、招商及履約管理。
五、公眾參與及環境或設施認養之推動;解說服務與志工之運用、環境維
    護及監測。
六、森林育樂場域經營管理、餐飲住宿設施之營運、森林生態旅遊之推廣
    及策略聯盟之推動。
七、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營運管理及課程研發、建物維護業務之推
    動。
八、軌道設施之營運、維護改善與作業規定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第 9 條
集水區治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治理復育與林道改善維護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國有林治理復育、林道改善與辦公廳舍新建等工程勘測之設計及執行
    ;林道維護管理之執行。
三、國有林大規模崩塌、堰塞湖等土砂災害之監測、風險評估、防災整備
    、演練、預警發布及應變處置工作之執行。
四、國有林土砂災害勘查、災害緊急搶修及災害復建工作之執行。
五、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擬訂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營繕、採購、事務、財產、辦
    公廳舍及工友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工作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工作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
    物處分及利用之執行;森林資源經營之現場測量、查報、檢驗及監工
    。
二、國有林各類放租地之現場管理;林地巡護及違法違規案件之查報取締
    。
三、森林育樂場域環境之維護及監測;設施損壞查報業務之執行。
四、自然保護區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巡護管理;自然資源調查、
    特定外來入侵種危害管理、野生動物救傷、獵具清除之執行;天然林
    、貴重木、受保護樹木之保育;社區保育、部落保育及棲地保育工作
    之執行及輔導。
五、林道進出之管制;林道之巡查;育樂、治山、林道工程現場之監工;
    崩塌、土石流、堰塞湖與其他天然災害現場之監測、查報及損失調查
    、處理。
六、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第 15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