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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3 11: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六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十二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訓練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內一人俟秘書出缺後改置。
助理訓練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一 內二人俟訓練師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合                計 二二六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雇員出缺後改置。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