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EG.pdf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站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十一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九
內一人俟技正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一○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