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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俟工程員出缺後改置。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第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三十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