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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活化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
   率,降低依賴進口木材,促進菇蕈、林產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
   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農地: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
   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
   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三、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
   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三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
   面積以上。
(二)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
   小面積以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第一項土地一部位於山坡地範圍,一部位於山坡地以外範圍者,其最
  小面積應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二)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林產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團體、法人、合作
    社(場)、農會及產銷班。

五、造林期間:不得低於六年。但經契作農民與契作單位認為有延長造林
  期限之必要者,得延長四年。

六、辦理方式:
(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
      點辦理。
(二)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向任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農會,或其聯合申報地點提出申請: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
       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
      (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
        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
        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土地非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之內之親屬所有者,應
       檢具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專業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
    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
    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七、苗木種類及栽植基準:
(一)樹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安南漆。
(二)株數:
      1.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每公頃栽植二千五百株,以行距二
        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2.桉樹:每公頃栽植二千株,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
        則。
          3.安南漆:每公頃栽植一千株,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
               。
(三)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
      培育情形提供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八、各地區建議之造林季節:
(一)北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一月至三月。
(二)中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一月至六月。
(三)南部(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五月至七月。
(四)東部(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十一月至翌年三月。

九、苗木配撥:
(一)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
      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
      、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後,
      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農民限期領取苗
      木。
(二)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
      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
      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四)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原則。但造
      林第一年至第三年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申請補植苗木。
(五)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
      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十、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由公所依下列規定執行檢測:
(一)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
    、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點五公尺
    、株距二公尺為原則;安南漆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
      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
    :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安南漆:五百株)以上。
(三)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
    前項經檢測合格,依下列方式核發補貼:
(一)屬二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六萬元:進口替
      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萬元;大專
     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八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二萬元。
(二)屬一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三萬元,進口替
     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七萬元;大專
     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四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八萬元。
(三)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十一、檢測不合格者,當期作不予核發轉契作補貼及進口替代造林補貼。

十二、造林期限未滿六年自動放棄停止造林者,應向公所提出註銷造林,
      且自申請造林之日起算六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契作短期經濟林造林
      補貼。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成活率不足者,不受六年
      內不得再次申請之限制。

十三、申請人或大專業農與契作單位須自行處理收穫與交易事宜,契作生產
      之林木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契約收購使用,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
      理。

十四、契作申請人發生異動時,應儘速完成契作契約書變更程序,異動後之

      申請人及契作單位應主動通知原受理申報單位。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