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
士氣,獎勵對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有特殊貢獻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滿五年以上,品德優良,並
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
士:
(一)建立林業或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
關案件、從事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森林經營、林產利用。
(四)辦理國土保安、涵養水源、野生物或棲地復育工作。
(五)辦理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六)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技術改良。
(七)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非林業相關機關人員或民間人士,不受前項年資規定之限制。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候選人應就符合前點條件者,依下列推薦方
式公開徵求:
(一)由本會及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推薦。各機關、學校、團體
推薦之人數,以三名為限,並應經當事人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向本會林務局推薦為候選人。
四、選拔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候選人資格審查:由本會林務局派(聘)五至七人組成初審小組
或得委由第三方民間團體辦理。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評審會,就候選人資
格審查合格名單予以評審;評定入選名單,以二十名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會之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本會
林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本會有關處、室及林務局代表四人至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至八人。
評審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由本會主任委員依評審會評審結果核定得獎人,以十五名為限。
五、候選人曾獲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或其主要事蹟已獲國內相關
機關(構)、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但有新貢獻事
蹟者,不在此限。
六、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得獎人,由本會公開表揚,每人頒給獎狀一
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由本會及其服務機關審視得獎事蹟
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人員,每人至多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七、候選人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
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如已通過審查
核定為獲獎者,本會應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
獎盃及獎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林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