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培養農業科
技高級研發人才,提升農業科技研究水準,並落實研發成果於產業應
用,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參與農業科技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
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科技計畫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延聘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
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併同科技計畫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申請延
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之補助:
(一) 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 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
(三) 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
前項申請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核准者,延聘機構應於科技計畫核
定後六個月內進用,並將進用人員名冊或聘約影本報本會或所屬機關
(構)備查;屆期未進用者,其延聘補助失其效力。
三、延聘對象應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取得博士學位,且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
人士或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外國籍人士。
前項延聘對象,須經延聘機構同意,俟科技計畫核定後,從事博士後
研究工作。
四、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其補助期間應配
合科技計畫之執行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最長以一年為限。
五、補助項目包括延聘對象之工作酬金、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 工作酬金:包含每月薪資及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之年終工作獎
金,每年最高編列十三點五個月;每月薪資按延聘對象學經歷、研
究成果、發展潛力及工作經驗支給,並以附件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為上限。但延聘機構
得敘明理由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定提高支給金額。
(二) 保險費:
1、延聘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延聘對象辦
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補助延聘機構負擔之保險費
。
2、來自國外之博士後研究人才,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
之投保資格,經延聘機構為其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者
,補助延聘機構負擔之保險費。
(三)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延聘機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為延聘對
象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補助延聘機構應按月提繳之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
辦理離職儲金者,補助公提儲金部分;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補助延聘機
構應按月提繳部分。
六、延聘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發給延聘對象聘書,並應以契約明定延聘對象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
義務。契約內容須包括延聘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
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二)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延聘對象之所得稅。
(三) 依法辦理延聘對象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或對未具參加勞工
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者,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
險,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四) 延聘對象因特殊事故須暫時離臺,其出國日數超過每年規定得出國
之日數者,各該延聘機構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
(五) 延聘對象於延聘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或相關規定者,延聘機構
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會或所屬
機關(構)。
七、延聘對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延聘期間應專任於科技計畫核定之工作內容,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二) 延聘對象因特殊事故須暫時離臺者,應經延聘機構同意,其每年出
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
比例計算。但所參與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經延聘機構
同意並提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審核同意後,得不受前揭出國日
數之限制。
(三) 因參與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與運用,應依本
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延聘機構違反第六點規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視情節停止延
聘機構就該項科技計畫之延聘補助。
九、延聘補助經費之撥付及結報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