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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運用戶役政地政及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料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置及運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及審認農民資格等相關
    事宜,運用內政部戶役政、地政及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資料之需要,並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
    隱私權益,特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使用者為本會相關人員、農會辦理本業務相關人員及本系統維
    運廠商,均應遵守本要點。


三、本業務需要資料(含磁性媒體資料及書面資料)為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
    、地籍及其異動資料,專供本業務使用。


四、本系統機器之設置地點及安全規定如下:
  (一)檔案傳輸(SFTP)伺服器,儲置於本會資訊中心之電腦機房(以下簡
      稱電腦機房)且有門禁管制,進行操作連結作業時,須經本會輔導
      處確認需求,並向電腦機房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後取得通行卡,始得
      進入。
  (二)操作檔案傳輸(SFTP)伺服器者之權限,由本會建立帳號及密碼,並
      應妥為保管,不得任意與他人共用。操作者職務異動時,應停用原
      帳號及密碼,接辦人應設置新帳號及密碼。


五、本系統檔案傳輸(SFTP)伺服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由本會資訊中心管
    理;連結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運作時,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
    、追蹤,及應用系統管理、安控管理,由本會輔導處管理,必要時由
    本會資訊中心協助之。


六、使用者通行碼之使用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者經配用通行碼後,應立即登入系統變更密碼,密碼有效期間
      為三個月,屆期強制變更密碼,避免通行碼為他人破解而遭盜用。
  (二)非經配用通行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通行碼使用本系統。
  (三)經配用通行碼之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
      以外之利用。
  (四)資料查詢範圍以使用者所屬之基層農會組織區域內之農保被保險人
      資料為限。
  (五)針對每一次查詢動作,系統自動記錄使用者通行碼、執行作業編號
      、執行時間、使用者IP及被查詢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供
      產出日期區間之資料查詢紀錄報表,供本會輔導處稽核。
  (六)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七、本系統資訊傳輸應設置以下防範措施:
  (一)檔案傳輸(SFTP)伺服器應建立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
      ,以確保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訊息交換及傳輸資料之私密性
      及完整性。
  (二)應用系統伺服器應建立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確
      保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訊息交換及傳輸資料之私密性及完整
      性。


八、本系統資料之運用及安全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任意複製。
  (二)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或使用。
  (三)不得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交付。
  (四)銷毀磁性媒體資料時,應經本會同意,並於資料銷毀後函報提供資
      料之機關(單位);相關書面資料使用後,應以碎紙機銷毀,並於資
      料銷毀後函報提供資料之機關(單位)。
  (五)本會對於使用本系統資料相關人員及本系統維運廠商應每半年執行
      一次內部稽核,並應將稽核紀錄函報提供資料之機關(單位)。
  (六)相關存有個人資料之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應使用加密技術處理
      ,並依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文書保密規範辦理之。
  (七)業務相關人員就本系統資料負有保密之責。
  (八)使用本系統資料之本業務相關人員,應自行列冊管理。


九、本會對於本系統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聯結,且不得濫用
    。如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本業務外之其他特定目的之
    利用時,應事先簽奉本會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並應將其利用歷程
    做成紀錄。


十、不當使用本系統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由
    各該機關(單位)負完全責任。


十一、使用本系統資料之機關(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本系統資
      料,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而
      發生爭議或訴訟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
      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十二、申請使用本系統資料之承辦人及其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內政部
      及勞工保險局。


十三、本系統資料之安全維護工作,除符合本要點及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會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
      維護規範。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