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林業資源之保育、利用、開發與森林經營計畫之研擬、森林資源之調
查及林業資訊之處理等事項。
二、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及林業行政等事項。
三、保安林之經營管理、上游集水區之治理、林道與林業工程之規劃、督
導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造林之調查規劃、育苗與撫育、國有林與公有林之管理、林產物之處
分、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等事項。
五、森林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管理與經營及自然生態保育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其他
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技正、分
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若干林區,各設林區管理處;並另設農林航空
測量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