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
下簡稱本政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
租人擴大經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如下:
(一) 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地主):指依本規範出租農地供大
專業農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 承租農地之承租人(以下簡稱大專業農):包括專業農民、組織型
大專業農兩大類,並應符合「大專業農身分條件表」(如附件一)
。
前項大專業農與地主,不得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大專業農經營之農地區分為「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兩大類。
基本門檻農地係指大專業農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包括本人、配
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土地,及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公有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耕地,或簽訂耕作
協議,或簽訂租賃契約書且租期未滿三年之農地。
擴大承租農地係指依本規範簽訂農地租賃契約書,且租期達三年以上
之農地,另種植短期經濟林者,租期應達六年以上。此類農地面積需
達前項「基本門檻」農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 基期年農地:符合本會「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
地。
(二) 一般農地:非屬基期年農地範疇之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之
耕地(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或專案輔導農地。
大專業農經營規模依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且於同一年之兩個期作
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期作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至少應有一個
期作之一種產業類別符合「大專業農經營規模類別表」(如附件二)
;另申請參加本政策當期作即應符合附件二之規範。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農機設備補助面積之計算,以
符合「擴大承租」農地為限。
四、大專業農租賃河川區、風景區及工業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經土
地所在地農會彙整大專業農需求,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向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土地使用分
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公所及其他有關單位,會同現地勘查並填具「專案
輔導農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符合下列審查原則者,得納入
專案輔導農地。
(一) 農地使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無土壤污染情形。
(二) 短期內無徵收之虞,可耕種時間至少三年以上。
(三) 優先輔導種植具進口替代作物。
五、參加輔導者應填具「大專業農資格申請表」(如附件五),由辦理大
專業農案件輔導之農會(以下簡稱經辦農會)審查其身分條件、種植
作物、經營規模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
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如附件六)及出具「大專業農
資格通知」(如附件七),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六、農地租賃媒合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招租申請:
1.地主檢具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
、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農會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
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
予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
,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
如附件八),向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出租申請及於本會「農地租
賃平台」刊登招租訊息。
2.大專業農檢具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
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
(如附件九),向預定承租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媒合申請及於本
會「農地租賃平台」登錄承租需求。
3.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大專業農得免檢具「農地承租需
求申請書」,惟地主需閱讀瞭解「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農民健
康保險相關權益之注意事項並簽章確認。
(二) 媒合簽約:
土地所在地農會或經辦農會依地主、大專業農之意願與需求進行媒
合,並就媒合成功或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確認其實際可
耕面積、租金、租期、租金交付方式等內容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
「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
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另副本一份由農會收執。
七、大專業農於租賃期間,其經營規模未符合第三點面積規定,由經辦農
會函知大專業農於次期作補足;仍未依規定改善者,通知大專業農資
格不符,移出輔導對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八、大專業農有下列違規或違約情形,經辦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輔導改善,並協助租賃雙方進行協商;協商無結果,由經辦農會敘明
事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查移出輔導對
象者,應追回歷年已核發產製儲銷設備補助款:
(一) 檢具不實文件資料申請成為大專業農及領取相關補助。
(二) 發生達二次未依約定期間(延遲達二個月以上)繳交租金。
(三) 大專業農違法使用承租農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
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
(四) 其他歸責於大專業農事由之情事,經會議審認有其必要移出輔導對
象者。
九、地主及大專業農(排除農企業)得就擴大承租農地,依下列方式申辦
各項獎勵措施:
(一) 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措施:
1.地主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五歲以上者,依農地租賃契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老農出租農地
獎勵(排除公同共有土地),經勘查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
作業規範」規定,於契約存續期間給付地主每公頃每月二千元,每
人每月最高獎勵上限三公頃。
2.前目農地租賃面積應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倘經勘查有不符者
,應繳回未符規定部分之獎勵,或由經辦農會自次期作老農出租農
地獎勵中逕予扣抵。
3.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每年分二期撥付,一月至六月為第一期、七月
至十二月為第二期,中途新簽約者自契約生效當月起按比例撥付。
4.首次申請者,需填具「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十),
由經辦農會審查符合規定後,相關申請文件留存農會備查,並得一
併追溯核給前二期內符合資格條件之獎勵金。
5.經辦農會於每期作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確
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移轉者
,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當月止。
6.申辦農地經勘查未實際耕作,屬非歸責於地主之因素,當期作仍核
發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惟以一次為限。另由農會函知大專業農及地
主,倘次期作仍未依規定種植者,停止核發;嗣後恢復依規定種植
之期作,得恢復核發。
(二) 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大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作
物種類,經勘查合格核予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
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1)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
I.大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撒播及落粒栽培除外):
A.核予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惟遇天然災
害,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核予獎勵。
B.符合雙期作基期年農地,自一百十一年第二期作起,大專業農
申領當期作種稻補貼之「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
理種稻以外措施,並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
(a)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面積,以申報轉(契)作、種植非獎勵作
物、生產環境維護或公告停灌申請補償等措施之核定面積為
限。
(b)核予種稻補貼面積,以「前三個期作」中,辦理種稻以外措
施核定面積較大者為上限。
(c)農地於申報時已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水稻驗
證者,得不受「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理種稻以
外措施之限制;惟核予當年度第一期作種稻補貼,其證書有
效期限須在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核予當年度第二
期作種稻補貼,其證書有效期限須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 (
含) 以後。
II.大專業農種植「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作物,依該計
畫每期作每公頃轉(契)作獎勵標準另加一萬元核予。另大專業
農承租未具基期年資格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並種植契作硬質玉米或契作青割玉米,自一百十一年第二期作
起,得比照基期年農地辦理。
(2)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符合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
糧作物生產使用,每期作每公頃給付五千元,並得併同轉(契)作
獎勵撥付。
(3)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大專業農每年得有一個期作種植綠肥作物,並核予每期作每公頃
給付四萬五千元獎勵,惟不得種植景觀作物或辦理翻耕、蓄水措
施。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涵蓋
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之獎勵;年度租期達十個月以
上者,核給兩個期作之獎勵。
3.大專業農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經辦農會辦理租賃農地耕作措施申報
作業,且一次得同時申辦全年兩個期作措施,另第二期作補(變更
)申報之期限為八月底前,並由農會完成系統登錄合約檔及轉申報
作業。
4.種植綠肥作物維護地力田區,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且綠
肥作物之存活率應達該田區百分之五十以上,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
責。
5.大專業農變更種植作物,應於種植前或土地所在地農會勘查前,至
經辦農會申請變更。
十、各項獎勵措施之農地勘(抽)查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以自然人、產銷班或合作社(場)為大專業農者:
由經辦農會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經辦
農會媒合租賃土地倘非屬管轄範圍,應於每期作造送勘查清冊至土
地所在地農會代為勘查。
(二) 以農會為大專業農者:
農會承租該鄉(鎮、市、區)農地案件,應由該農會另造送勘查清
冊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由公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
」辦理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逕送經辦農會辦理登錄,並副知分署。
(三) 當期作新增大專業農擴大承租農地、老農地主出租獎勵農地,得優
先納入抽查對象或全數查核。
十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
環境維護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 發放獎勵及相關手續費用所需資金,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由農業發展
基金項下支付,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境
維護獎勵金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位
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二) 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依實際勘查結果填
造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發放清冊及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三
份,一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函送當地分署核
辦。
(三) 獎勵金撥付方式:
1.前款二份清冊經分署審核完成後,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
之金融機構,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 (
市) 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地
主、大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
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
當地分署保管留存,另一份妥存備查。
(四) 手續費撥付方式:
1.經辦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助
簽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公頃
每期作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由分署審核
經辦農會所送租賃農地勘查清冊無誤後,核予勘查獎勵金每期作每
公頃二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大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知
所需費用,比照「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
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十二、撥付情形報送、結存資金解繳工作及分署受理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
日期,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七點及第八
點規定方式辦理。
十三、逾發放截止日期之補發放、溢撥獎勵金追繳作業,依「綠色環境給
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