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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能力,綜整相關機關之災害勘查資源,作為後
    續各項復建工作之參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因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應通知各權責
    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
(一)達本會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規定之甲級災害規模者。
(二)發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非單一中央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能救助處理,經本會認為有必要辦理勘查者。
(三)經總統府、行政院上級長官指示辦理勘查者。


三、啟動本作業程序時,應由本會召集相關機關組成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災害勘查小組(以下簡稱勘災小組),其成員如下: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三)專家學者。


四、勘查前置作業
(一)由本會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二)勘災小組成員先行蒐集相關災情,並由本會於勘災前召開前置會議。


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之權責機關,負責災害勘查作業之
    執行及報告撰寫,其分工如下:
(一)農、林、漁、牧業災情勘查:本會。
(二)工業區災情勘查: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水、電、油氣災情勘查:經濟部。
(四)交通設施災情勘查:交通部。
(五)人員傷亡、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
    、縣(市)政府。
(六)傳染病疫情及環境衛生災情勘查: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七)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
(八)勘災報告綜整陳報及勘災作業行政協調:本會。
    相關權責分工如有爭議無法釐清,將由本會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協調處理。


六、現地勘查
(一)災區現地勘查得依據「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現地勘查表(如附
    表一)」內容,針對災區受災情形與現況進行相關之調查、訪談、影像
    及量測等記錄工作,並根據現地勘查結果做初步之災害發生原因研判及
    緊急處置措施建議。勘查內容主要如下:
 1.災區情形
 (1)災害發生時間。
 (2)災害類型(土石流、大規模崩塌、地滑、洪水災害等)。
 (3)保全對象(民宅建物、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農林用地等)。
 (4)疏散避難情況(疏散時間、人數、避難地點等)。
 (5)災情描述(淤埋、堵塞、沖刷、漫流改道等)。
 (6)災損統計(民宅建物、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農林用地、人命、房屋、
    道路毀損統計、既有工程設施損壞情形等)。
 2.災害發生原因
 (1)災害發生原因。
 (2)二次災害可能性。
 (3)目前處置情況。
 (4)訪談紀錄(主要針對當地歷史災害及歷年工程整治措施進行訪談)。
(二)其他注意事項
 1.如災害地點位於公路旁,需註明其所在位置之公路里程相對位置。
 2.拍攝照片需顯示拍攝日期(年/月/日),另記錄拍攝地點之GPS坐標。
 3.儘量拍攝災害全景照或採接合方式呈現災害全景。
   各權責機關可自訂相關勘查規定辦理現勘作業,無者可依本作業程序辦
理。本作業流程圖詳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附圖)所示。


七、報告撰寫原則採一次災害事件(颱風或豪雨事件等),撰寫一份災害勘
    查報告,各權責機關應依據「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報告
    撰寫分工表(如附表二)」撰寫勘查報告初稿。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災害勘查報告主要內容項目如下:
(一)目錄。
(二)前言(包括事件概述、勘查目的、勘災小組分工及動員人力、勘查行
    程)。
(三)災區基本資料(包括災區行政區域、受災位置、發生時間與災害類型)。
(四)災區資料收集分析(包括災區水文氣象環境資料及災害資料、歷史災
    害、構造物設施現況說明)。
(五)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區域勘查與調查成果(包括災區疏散避
    難情況、災損統計、處置情況、訪談紀錄)。
(六)災害發生原因分析與二次災害可能性。
(七)整體減災及短中長期對策之研擬(根據現地勘查結果,研擬勘查區域
    之整體減災策略)。
(八)建議與結論(綜合實際勘查結果與相關之分析檢討結果,提出建議與
    結論)。
(九)附件資料:
 1.前置會議、勘查綜整分析會議等紀錄。
 2.各權責機關現地勘查成果。
 3.其他相關資料。


八、各權責機關應於勘災後七日內將勘查報告初稿先以電子檔傳送本會彙
    整,再以公文函送確認;本會於勘災後二十一日內彙整並完成勘查報
    告後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