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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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
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
採電子線上方式申報,其網址為
https://am2.baphiq.gov.tw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