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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務遷調實施規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所定職務遷調,以增進所屬人員行政歷練,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除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外
    ,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會內部各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會內部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會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會所屬機關除依本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規定應報本會核定之職
    務外,其餘人員之職務遷調授權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自行辦
    理。
    本會所屬機關得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另訂定遷調規定,並函送本
    會備查。


四、本會一級單位主管為業務需要及配合職務性質,得對本會內部單位任
    現職滿兩年之非主管人員,提出職務遷調之建議。
    本會內部單位任現職滿兩年之非主管人員,得自願提出職務遷調之申
    請。


五、本規定所稱本會內部各單位人員間之遷調,指本會各處、室、會、中
    心間之職務遷調。至同一單位人員職務之調整,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
    自行辦理。


六、人事室辦理職務遷調業務,應彙總擬遷調之申請資料,簽請主任委員

    核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