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山坡地開發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貸款,訂定本要點。
二 本基金以本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 為管理機關,依據
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種類、項目、金額編製預算、決算。
三 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水土保持局分局為執行機關,
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
四 經辦本基金貸款之銀行 (以下簡稱經辦貸款銀行) ,負責借款之徵信
調查、放款、收款及編製有關報表。經辦貸款銀行並得委託設有信用
部之各級農會辦理核貸。
五 貸款種類:
(一) 公共設施貸款。
(二)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
(三) 農業經營貸款。
(四) 農宅輔建貸款。
六 公共設施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施設於已執行、正執行或預定執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計畫區內。
(二) 應以提供多數農民使用、受益為優先。
(三) 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
七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經執行機關核准有案者
。
(二) 土地未超限利用者。
八 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水土保持局分局同意輔導者。
(二) 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九 農宅輔建貸款:
管理機關輔導有案之農宅。
一○ 貸款利率:
由管理機關報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一一 貸款期限:
(一) 公共設施貸款:最長十年。
(二) 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三) 週轉資金貸款:最長一年。
一二 每戶最高核貸額度:
(一) 公共設施貸款: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 資本支出及週轉資金貸款:不得超過貸放餘額新台幣四百萬元,
但公共設施貸款不予計入。貸款項目與單位最高核貸額規定如附
表。
一三 申請本貸款,應檢附申請書,依下列規定向土地所在地執行機關申
辦:
(一)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擬定工程或設施計畫及還款計畫,提
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 (或市議會) 審議通過報經該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核轉。
(二) 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執行機關審核,並
在核定預算額內,由受益戶按受益面積個別具名申貸。
(三) 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
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四) 個別農戶:應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權憑證影本附審。
一四 本貸款之擔保交式,依經辦貸款銀行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借款
人擔保能力如有不足,得透過經辦貸款銀行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保證。
一五 貸款之執行程序:
(一) 管理機關應將年度預算辦理地區、種類、項目、金額資料,函知
執行機關及經辦貸款銀行。執行機關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資料,
受理借款戶之申請。管理機關並撥付一定數額週轉金,供經辦貸
款銀行週轉運用。
(二) 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審查,並將
核定之申請書,函送當地經辦貸款銀行辦理徵信調查並副知管理
機關。不予核貸之申請書,轉知申請人。
(三) 經辦貸款銀行於接到執行機關函送之借款戶申請書後,應於五日
(無擔保放款) 或七日 (擔保放款) 內完成徵信調查與擔保品查
估工作,並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1 同意核貸案件,除通知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外,並將申請書第
一聯退還申請人,第二聯函送執行機關,第三聯留存為辦理放
款依據 (受委託農會應將第三聯影印一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當
地分行備查) 。
2 貸款後二日內,編製核貸款借款戶清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
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登帳及劃付貸款資金;一份函送管理機關核
撥週轉金,如屬受委託農會辦理時,應編製核貸借款戶清冊四
份,一份自存,三份函送經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依規定辦理。
3 擔保品價值如有不足,無法照原申貸額度核貸時,其未核貸部
分,得徵經申請人同意後,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以順
利取得所需資金。
4 不予核貸之申請案,申請書函送執行機關轉知申請人。
5 申請人放棄申請時,申請書函送執行機關備查。
(四) 管理機關於接到經辦貸款銀行之各地分行函送之核貸借款戶清冊
後應即予登記,並依核貸額度撥付週轉金至經辦貸款銀行。
(五) 經辦貸款銀行應於貸款到期日十日前填造還款通知書通知借款人
。
(六) 經辦貸款銀行應按月將收支情形製表函送管理機關。
(七) 經辦貸款銀行於收回貸款本息時,應於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
五日彙總解繳本基金專戶 (受委託農會應將款項於二日內交由經
辦貸款銀行當地分行轉繳) ,逾期,依規定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一六 撥款方式:
(一) 公共設施貸款:依經辦貸款銀行規定開戶,並依據執行機關估驗
證明後支付。
(二) 資本支出與週轉資金貸款:於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當日,將款項
撥存借款人帳戶或開具指名票據一次撥付。
一七 本貸款之有關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訂定。
一八 償還方式:
(一) 利息:各項貸款利息,應自貸款日起,每半年計繳一次。
(二) 本金:
1 公共設施貸款:
每年一期,分十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一年時償還第一期。
2 資本支出貸款:
每半年一期,分十一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五年時償還第一期
。
3 週轉資金貸款:
到期一次還清。
如核貸期限短於規定最長期限時,其償還期數或寬緩期應比照縮
短。
一九 經辦貸款銀行經辦本貸款之手續費,定為年息一.二五厘,由利息
收入款中支付。
二○ 貸款風險由山坡地開發基金戶負擔,但因徵信調查、擔保品查估不
實或因貸款手續錯誤等發生呆帳時,應由經辦貸款銀行負責。
二一 本基金貸款,不論有無擔保品,如發生違約時,除以原核貸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半年以內者,按原核貸利率加收一成,逾期超過半年
者,按原核貸利率加收二成之違約金;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
應於還款日一個月前向原經辦貸款銀行提出,其展延期限累計超過
二年者,須由經辦貸款銀行函報管理機關核准。
二二 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及經辦貸款銀行,得派員調查貸款用途及資金
之運用績效,借款人應予合作,如發現未按規定利用本貸款時,得
由原經辦貸款銀行通知終止契約,收回本息。
二三 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十五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款成果表送管理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