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番石榴果實蠅 規定,將中國大陸山西省自疫區排除。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四項規定,增訂山 西省為適用「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之地區。
詳見附件「1040611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