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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之作業程序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外國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
  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國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以下簡稱 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以下簡稱衛生法典)對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狀態或發生國家(地區)風險等級之
  條件時,得向本會申請認定為該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或風
  險等級。
  前項所稱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或風險等級,指下列種類之
  一者:
(一)口蹄疫。
(二)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小反芻獸疫。
(四)非洲豬瘟。
(五)豬瘟。
(六)馬鼻疽。
(七)非洲馬疫。
(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九)新城病。
(十)狂犬病。
(十一)牛海綿狀腦病。
(十二)其他經本會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
  前項第一款所稱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應符合 OIE  衛生
  法典未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國家(地區)者。


三、申請國申請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及牛海綿狀腦病發
  生國家(地區)之風險等級時,應依前點動物傳染病種類分別檢具中
  文或英文之文件、資料,由申請國中央獸醫主管機關向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國申請認定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或未施打疫
  苗口蹄疫非疫區地區時,應依區域化方式認定原則辦理(如附件)。


四、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收到申請認定案,應參考國際動物疫情資訊,依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依國際動物疫情資訊,顯示申請國為動物傳染病之疫區或尚未符合
   OIE 衛生法典相關規定者,不予進行風險評估。
(二)檢具文件、資料不完全或其內容有待補充說明,得通知申請國補正
   指定之文件、資料後再進行風險評估。
(三)檢具文件資料完整。但該國動物疫情仍不夠明確時,得蒐集、評估
   其詳細動物疫情或派員實地考察後再進行風險評估。
(四)檢具文件資料完整且其動物疫情明確並符合 OIE  衛生法典相關規
   定時,進行風險評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經風險評估後,得做為下列之一者結論:
(一)依事實根據,不予認定。
(二)申請國應再提供補充資料後,續予風險評估。
(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實地考察後,續予風險評估。
(四)提送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檢疫諮議委員會審議,並決議
   不予認定、再提請風險評估或准予認定。
(五)恢復認定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准予認定。


五、申請國經認定為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國家(地區)及牛海綿狀腦病之
  風險等級,應經本會公告。但本會得依 OIE  發布之風險等級變更牛
  海綿狀腦病之風險等級。
  前項申請國嗣後發生疫情經本會公告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
  )刪除時,其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同時失其效力。
  前項申請國發生疫情結束後,且符合 OIE  衛生法典對動物傳染病非
  疫區規定後,得提供指定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申請恢復認定為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國家(地區)。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